乔新生
春运期间,铁路公安机关又开始集中打击票贩子倒卖车票的行为。然而,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比如把代理购买火车票的行为视为倒卖车票犯罪行为,将当事人刑事拘留,混淆了民事代理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这表明,一些人尚未真正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实行实名制之后购买火车票行为的性质缺乏正确认识。
当初之所以实行实名制,目的就是要整顿车票市场秩序,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名制不可能解决供需矛盾问题,但是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销售环节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因为“票贩子”购买火车票,必须首先办理委托手续,换句话说,必须首先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获得身份证号码。如此一来,就在法律上就构成民事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通俗地说,这是代替消费者“购买”车票,而不是代替铁路运输部门“销售”车票。所以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可以获得报酬,也不管委托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购买火车票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众所周知,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商品专卖专营的范围已经大幅度地缩小,进出口许可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彻底改变了企业注册登记规范。企业虽未取得有关经营资格,但只要在经营之前提出申请,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获得批准。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表现。现在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已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公安机关不能动辄以非法经营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
从刑法上看,倒卖车船票情节严重的的确构成犯罪,但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规定。现在时代变了,如果把票贩子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也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不仅严重背离了刑法关于倒卖火车票犯罪的立法初衷,而且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要想解决现实生活中订票难的问题,必须从提高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入手,增加有关销售网点,进一步提高销售环节的透明度,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否则只能缘木求鱼。
长远而言,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彻底地打破垄断格局,开放车票销售系统,让更多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减少直至取消有关手续费用。现在,除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几乎所有行业都已经取消了市场准入门槛。可是在一些人的内心深处,仍然残留着传统落后的法制意识。执法机关应该了解我国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市场经济关系,真正从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出发,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问题。万万不可因循守旧、方枘圆凿,以不合时宜的方式处理案件。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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