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21日),有消息称山西省有关方面为即将于23日举行的人大会议立了个“八不准”的规矩。此“八不准”一面世,即刻引来万千“板砖”。
人大代表的权利是什么、有哪些,这在宪法及其相关下位法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1992年通过、公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都有细致的规定,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也都明确的规定。
按照宪法及其法律,人大代表的权利及义务由法律规定,任何法律之外的对人大代表权利与义务的变更、限制或变相的变更、限制都属非法。这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就是不被限制,也是不能被限制的;反过来说,任何在法律之外,对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加以的限制,都必须依法排除。
山西省有关方面为人大代表制定的“八不准”,从根本上说是违背宪法精神、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鼓励人大代表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让人大代表更具代表性。
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受教育程度不同,成长背景不同,各方面素质也有差异,因此,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其方式、方法肯定会有不同,肯定会出现不甚妥当甚或是一般意义上的错误。上述“第四十三条”赋予人大代表的“特权”,就是为了人大代表能够顺利而大胆地开展工作而特设的规定。在这个条款之外,隔绝其他人与代表的联系,为人大代表设立这不准、那不准,实则是在法外规范人大代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真不知道,这个制定“八不准”的机构,其权力是从何而来?
所谓“八不准”,是在人大代表的头上套了一个紧箍咒。这些“不准”当中,有些属于政治道德层面的基本常识,有一些则是以模糊的语言为人大代表定下明确的规矩,比如广为公众诟病的所谓“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向参会人员散发告状信、传单和小字报,进行人身攻击,造谣诬陷,影响和干预会议正常秩序”。
什么是“谣言”?当隧道塌方死了8个人的事实在传说阶段,这个事实就是“谣言”;山西的剧毒污水排入河水,这在山西就是“谣言”,而在河北却是事实。有人说“谣言,就是遥远的传言”,而当传言变成了真相,人们才知道许多情况下,事实就是“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在公开场合去弄明白、搞清楚各种各样的“传言”和“谣言”所由何来,就是要有代表站出来,质问为什么“谣言”竟传了那么久。
此届人代会恰值换届。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履新的大会之前,用“八不准”来“吓唬”新一届人大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之外为人大代表定规矩,这样的行为从轻了说是不妥,从严格意义上讲则涉嫌违法。因此,这样的“不准”还是早日撤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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