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曝深圳“20亿村官”、龙岗街道办南联社区干部周伟思的调查前日刚开始,据称举报人周祖杰即因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被逮捕。28日下午,龙岗公安分局证实周祖杰被逮捕,称周祖杰今年6月就被立案调查,跟举报没有直接关系,逮捕是正常执法办案。(11月29日《新京报》)
应该相信起先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后改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逮捕通知书,对“20亿村官”举报人周祖杰因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实施逮捕属于“正常执法办案”。但是,其中的“正常”是对应于一个独立案件的司法程序。而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的周祖杰,同时又是爆出龙岗街道办南联社区干部周伟思坐拥“大厦超过80栋,豪车超过20部”的20亿元资产的举报人代表。如果这起举报确实存在反腐败的积极意义,那么,周伟思此举给人的感觉就是“出师未捷身先死”。
“出师未捷身先死”也许是周伟思自己“屁股不干净”,抑或没有达到“打铁先要自身硬”的强度。总之,在被举报的“20亿村官”还只是被停职调查的时候,举报人却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逮捕了。这样一幕进入公众视线,被质疑公权力的报复是必然的。
对质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周祖杰实施逮捕是否“正常执法办案”,或者抓住起先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逮捕通知书的“误写”,笔者觉得意义不大——因为,举报本来就是想通过法律惩治犯罪,而能不能启动法律程序,还是要看有没有惊动公权力。而网曝深圳“20亿村官”,不可能不惊动公权力,但同时也让这个事件的另一个角色(举报人)再次纳入有关部门的视线。至于对谁先下手,也是凭权力的意志的。在此为何不说是法律的意志?因为,提到反腐败的高度,即使是举报人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比起对“20亿村官”的调查,在轻重缓急上是不难区分的。因此,公权力认为要这样做,谁也左右不了。
然而,法律虽然被称为“准绳”,但在实施过程中,或者说在起到的“副作用”上,也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一面。法律在惩治罪犯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这就是以儆效尤。“以儆效尤”是法律必定具备的积极意义,决不能因此产生消极的副作用。也就是说,以儆效尤达到的目的,就是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预防犯罪。如果这种震慑作用同时也无意中起到了预防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副作用”,就应该尽量避免。
对于一个“屁股不干净”的举报人,即使从“污点证人”的意义上,也应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从“立功赎罪”的处理方式上,也应给予一定的“优待”。而一个本来还处于“自由身”的举报人,难道就非要在他实施举报的节骨眼上,让其失去自由?也许,对其实施逮捕确实是“正常执法办案”,但由此产生的“以儆效尤”作用就变成了双刃剑,这无疑会增加反腐败的难度。
就在今天看到的新闻中,分别出现了“深圳20亿村官事件举报人被捕,网友质疑系报复”、“辽宁一青年举报矿企毁林被警方列为逃犯遭逮捕”和“营养餐爆料者多次反映未果,半夜曾被叫去喝茶”,“正常执法办案”出现那么多的“巧合”,难免会让人在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时,产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顾虑,由此衍生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惧心理。事实上,民众反腐败就是社会监督和权力的博弈,是正义和邪恶的一场特殊较量。在这种特殊的善恶之争中,公权力更应该注意自己的立场。掌握着法律公器的权力,应当警惕把法律的以儆效尤作用变成双刃剑。在反腐败亟待深入的今天,对任何有可能增加反腐难度的“法律行为”,都应该三思而行。(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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