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官员在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讨会上透露,目前我国被劳教人员的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另有戒毒人员20余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今年的几起劳教案引发了人们对劳教制度的关注。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重庆渝北礼嘉镇居民彭洪转发漫画被劳教案,另一起同样发生在重庆“唱红打黑”期间的 “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转发网上言论被劳教案,都充分说明了劳动教养制度对公民自由权利剥夺的随意和非理。事实已经无数次地证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与国家对法治的追求背道而驰,这个法治的“溃疡”不除,法治建设不啻一句空话。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言,劳动教养制度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改革的价值,只有废除一途。在公、检、法、司各项制度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再以“行为矫正”等任何形式保留劳动教养制度,都是挖法治的墙角,实则是对法治的破坏。在劳教制度下,被处劳教惩罚的人,其不自由的状态,与经法院审判后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几无差别。这就造成了一部分公民,其行为只属一般违法,且不具必受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本不构成犯罪,但却要受到与那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受到惩罚的人同等程度或同等形式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对公民自由状态的任何外来的变更,都必须依法定程序、并严格根据法律而定。“罪刑法定”的要义之一,就是罪行与刑罚相适当,而适当与否的判断则来自被赋予了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构——法院。因此,在法治状态下,即便不是被法院判处剥夺自由的“自由刑”,而只是被剥夺部分自由的惩罚,如限制活动区域,社区服务等,其禁令和决定也仍然要由法院做出。这就是说,除经法律程序,除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任何团体都无权改变公民的自由状态,更不能剥夺公民的自由。法院且只有法院才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剥夺或改变公民的自由,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尺。
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分野,正在于在对公民自由实施处分时,是刑出法院一门,还是刑既可出法院、又可出其他机构等多门。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其弊就在于这种制度设计的惩罚形式,实际上就是直接剥夺了人的自由而其决定又非由法院做出。这样,就造成了一般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公、检、法、司等道道法律“门槛”,最终才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而轻微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却反而只经过公安机关一家认定,便可被剥夺自由的荒谬现实。
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任建宇转发网上言论被劳教案中,负责侦查的彭水县公安局多次对任建宇电脑和微博的检查勘验都“未发现任建宇涉嫌煽动国家政权的相关证据”,且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公安局也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但就在当天,重庆劳教委却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而按照法律规定,所谓“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法律判断,只有法院才有权做出。
显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为公民自由权利肆意被剥夺留下了可大可小的空隙和通道。在法院运作正常,可以依法做出法律决定的情况下,坚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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