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9月4日的一个微博访谈引起了人们关注。前天(9月10日),微博访谈中的被访者彭洪拿到了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下发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7日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收到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的时间,距离彭洪“完成”劳教,离开劳教所整整1年。今天(9月12日)有媒体报道了这个微博访谈所涉及到的事件。
2009年9月,在重庆“打黑”期间,重庆渝北礼嘉镇居民彭洪因在天涯论坛中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被重庆市劳教委认定为诽谤,处以劳教两年。彭洪在网络上转发漫画,并由此被公安机关抓捕送至劳教所的经过,其情其景,其蹊跷之处,其令人匪夷所思之点,比起电影《窃听风暴》来,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某天,彭洪在家中上网,随手转发了一幅图涉其时已被逮捕的文强的漫画。这张漫画与原初发表的漫画《保护伞》不同的是“文强头上还有个PS的标准像,没有五官”,意即文强上面还有人……因此,彭洪在转发漫画时,加了一个标题:“这把伞好怪哟。” 转发完漫画,结果出现“恐怖”的一幕:在彭洪的电脑右下角竟弹出了一个对话框!“对话框”命令他去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说清问题。
彭洪说,他当时被吓懵了,但没想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过不多久,警察“按图索骥”找上门来,“等待他的,是两年劳教”。3年之后,彭洪收到了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但是,在两年劳教期间,他的“家庭几乎瓦解”……这其中的伤与痛,恐怕让他一辈子都“消化”不完。
在此,且不细究彭洪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的错谬之处。因为从根本上讲,只要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如此错谬的发生以及多发、频发,就是这个制度存在的必然伴生品。因为从法治的意义上讲,劳动教养的处罚是“法外之罚”、“刑外之罚”。
由古至今,剥夺自由,是对人的最严厉惩罚形式之一。在当代,一些国家取消剥夺生命的惩罚形式,其隐含的逻辑之一,就是认为剥夺自由的惩罚已足以替代剥夺生命的惩罚。换句话说,在人类的价值排序中,能够与人的生命等价的,只有人的自由。这当然也是人们把剥夺人的自由的刑罚称为“自由刑”的原因。
也正是因为剥夺人的自由的严厉性,以及自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可补偿的实质,法治体系为剥夺人的自由的决定过程,规定了层层繁琐的程序,设置了道道制度的门槛,组建了彼此分立的司法机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在做出剥夺人的自由的决定时慎之又慎。这也是在所有法治国家,剥夺人的自由的决定,只能由唯一一个国家机构——法院做出的原因。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其弊就在于这种制度设计的惩罚形式,实际上就是直接剥夺了人的自由而其决定又非由法院做出。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第一步。公安机关提供的侦查证据是否合法、扎实、充分、有效和可靠,是法院依法做出是否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重要基础。公安机关自己侦查,自己“截留”案件,自己做出剥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自由的决定,这个由“一家”说了算的过程,相对于公民自由的重要性来说,真是太草率了。
“劳动”也好,“教养”也罢,甚至包括一些“业界”人士建议的“行为矫正”概念,只要是在身体上剥夺了人的行动自由,就都构成实质上的“自由刑”,因而都是“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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