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公务员陈某不在岗12年,并且无法联系上,所属单位只能在网上发“通缉”寻找,并说明“逾期不归就要被开除”。昨日,安徽省庐江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称,公务员不在岗12年,没有办理辞退是因为无本人签字无法完成手续。(7月14日《新京报》)
不在岗12年,竟然还能回来上班,换作其他单位,早就开除了。而更为荒唐的是,根据当地说法,竟然因为无本人签字就不能办理辞退手续,而现在通过网上发布“通缉帖”,如果他还是不回来签字,难道就可以辞退?这真是自相矛盾。
《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现在脱岗12年,早就该辞退了。“通缉帖”说得很有“意思”,按《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限陈某于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返回教育局上班或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不归将按规定予以开除。我不知陈某为何放弃待遇如此之好的公务员不干?但他如果在看到“通缉帖”之后,在15日之内回来上班,那就一点事也没有了。这样的好事恐怕也是天下少有的。脱岗的处罚都是如此富有人情味,想必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容忍这样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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