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访引发的违反法治之事,屡屡见诸报章。发展至今日,黑监狱屡禁不绝。而最新现象是,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法院出具尽量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的“保证书”。可以想见,越演越烈的阻止群众上访,带来的结果反而是越演越烈的群众上访。
近日《半月谈》披露了河南平顶山市所出现的“死刑保证书”一事。2001年,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有村民被害并被抛尸河中。只是因为村民李怀亮在现场出现过,尽管证据不足,在破案的压力之下,他一如过往的情形,被拉到公检法走了一遭:逮捕、起诉、审判。
虽然该案疑窦重重,并且多次发回重审,前后历经七次审理,三次判决。这些做法已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之原则。从公开的报道来看,迄今为止连一份有效判决书都没有。然而,从被收监到今天,李怀亮已经被超期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达十年之久。
在此期间,在被害人亲属上访的压力下,平顶山市中院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被称为“死刑保证书”的协议。该协议载明,“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中院提审之后,由于证据不足,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杜玉花继续上访。
尽管当地司法机关对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直有定论,但出于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直到今天,该案仍未被纠正,被告仍然身在囹圄之中。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在此案中显露无遗。追诉中心主义、罪疑从无难以落实;流水线作业“一旦启动、难以回转”;有错不纠是制度惯行,顾虑相关责任人的反应成为判案的中心问题等。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之下,一切已然被绑架,法院也未能幸免,以至于生命和自由都在维稳中被淹没。“死刑保证书”事件不过是信访制度绑架现有司法程序的冰山一角,但其已经折射出司法程序已经被扭曲到何等程度。信访制度作为法外的、个别的、情境式的救济已经瓦解了司法制度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普遍性,嫣然在事实上成为了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总机制。行政的、准司法的和司法的纠纷解决之间的差异已然消弭,所有的机制的功能都集中到减少信访上,当然,最终目标是“维稳”。
信访“一票否决”绩效考核之下,各级机关为达目的而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河南“死刑保证书”就是绝佳的例证,以至于司法的目标不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而在于消除群众上访。司法职能的这一转变反映的是维稳大局之下法院的被动调整。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模式之下,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也越发频繁地不问程序,只问实质正义;乃至于既不问程序正义,也不问实质正义,只问短期稳定。而这稳定的幻象在极端情况下则可能是通过欺瞒、威胁和暴力的方式而制造出来的,它只会带来越来越多的不稳定。
考究于河南这一法律特殊之场域,其高院院长张立勇身体力行的不拘形式、贴近群众的司法模式,在个案中正在不断遭遇不同版本的悲欢离合。赵作海一案得以纠正,在当时让多少国人解气,并改观了国人对人民司法的认识。但是河南不断发生的此类恶性事件,为何得不到纠正?思之古今,“包青天”是一种遥远的理想,正因为如此,在面对此问题时,张立勇个人还能力挽狂澜,拯救犯罪嫌疑人,也拯救被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灵吗?
因之,这个河南的个案,严酷地拷问了大众化、因人而异的司法模式:若法官依法判案,只有被害人家属上访,现在,却致使双方当事人家属都上访。这不仅无助于保持稳定,还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威信,当国人都不相信法律的时候,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群众司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衡诸中外,司法的功能就在于将普遍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同案同判。司法的权威只有在对事实的发现、程序的坚持和正义的守护当中才能逐渐建立起来。当法官们为了政治的、舆论的和当事人的压力而无视法律的时候,法律的帝国就开始坍塌,而社会也失去了公平正义的最后的裁断者。在任何社会中,越轨行为、违法犯罪、各类纠纷一定是存在的,对于它们的解决,我们惟有寄希望于对法治的尊重,法治的同义词不是“让所有人满意”。
法治的要义在于形成规则之治,法官的角色是适用和探索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死刑保证书”带来是对中国每一个办案法官的警示,法官去追求稳定,结果只能是进一步稀释本来已非常淡薄的司法公信力,不仅无助于解决纠纷,还会制造更多的纠纷,连法官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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