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换卡逃费”,而将所有因故滞留的车辆列为嫌疑对象,并施之以惩罚性收费,显然是有罪推定。将不合理的收费异化为管理手段,管理者便难以摆脱“不当得利”的质疑。
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因为身体不舒服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告知,因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24小时,须交345元“超时费”。仅有2.7%的被调查网友表示听说过这样的规定。(今日《新安晚报》AI16版)
高速公路谁都不陌生,但多数人并不知道,其中竟然隐藏着这么一项奇怪的收费。尽管各地限定时间不同、收费标准迥异,但在收与不收的问题上,倒是高度一致:收取这项费用,是为了防止有的司机“换卡逃费”。
所谓“换卡逃费”,大多发生在营运车辆身上,指相向行驶的两辆车通过中途换卡偷逃过路费。此举不仅需要事先策划,还得实时联系。对于私家车来说,可行性不大,而且成本似乎也过高。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换卡逃费”,而将所有因故滞留的车辆列为嫌疑对象,并施之以惩罚性收费,如此规定显然是有罪推定。
对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辩解:“超时费”并非铁板一块,如果能够提供在高速服务区的餐饮住宿发票,费用即可免交。众所周知,服务区原本就与高速公路是一家,独特的垄断地位使其价格相对较高。只有提供服务区的发票,才能免交“超时费”,无疑把车主自备饮食、独自休息权排除在外。一面制定强制性处罚条款,一面指定固定的高价休息饮食场所,这样的规定,难免会被人视为“霸王条款”。
实际上,如果单纯为了管理,管理部门大可不必如此不近人情,不妨在管理方式与硬件更新上动动脑筋。一方面,如今各服务区都配备电子监控装置,车辆是否进入其中停歇一目了然,不该单看消费发票;另一方面,如果管理部门能提高通行卡的技术含量,使之可以记录更多的车辆行驶信息,不仅寻常车主不必担心“误伤”,“换卡逃费”的难度也将大大增加。
如果只谈收费而不谈管理,甚至将不合理的收费异化为管理手段,管理者便难以摆脱“不当得利”的质疑。如此一来,不仅无法实现规范管理的初衷,管理者自身的公信力也将遭受打击,于己于人,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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