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14”毁坏居民房屋案件涉案人员22人已到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在海南省海口市投案自首。据其交代,他挂靠东成拆除公司后,为尽快得到拆除款,临时雇用21人进行了强拆。此案宣布告破。(3月29日《新京报》)
又一起严重损害公民权利的恶性案件,又一个“临时工”作为罪魁祸首的调查结果,舆论的反响就可想而知了。但且慢把“临时工”当做有关部门开脱责任的借口。3月14日晚发生在哈尔滨的强拆民宅事件,由临时工来“顶罪”,至少要比地痞流氓的行凶作恶更冤有头债有主。
所谓“临时工”,毕竟还是有一个合法的单位雇佣的,从事着相关单位的合法业务。“临时工”只是劳动关系上的不公正称谓,是工资待遇上的差别。但他们所做的工作,是雇佣单位明确指定的。或许这些工作又苦又累,但只要单位是合法的,这些工作也是合法的。那么,临时工的所作所为,只要是单位指派的,产生的后果就与他们的身份无关,相关单位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减轻。
然而,当合法单位的临时工干了非法的公务,涉事单位总是表现的相对淡定,处理的方式也相对简单,把人赶走了,似乎也把所有责任带走了。因此,哈尔滨的强拆民宅事件,因为查出是临时工干的,就有点地痞流氓毁坏居民房屋的味道了。但“强拆”一词,早已在现实语境下成为“公干”,而不是不法分子的作奸犯科。这种违法“公干”产生的后果,身份卑微的临时工怎么承担得起?即使从工作职责对应劳动报酬的意义上说,工资和福利都处于最低端的临时工,难道反而要负起受雇单位的主要责任?
就“强拆”这种非法“公干”来说,要具体行为人负主要责任是荒唐的。因为有了“公干”这个前提,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应该是随着权力递增的——没有主要领导批准的工作还能叫“公干”?因此,哈尔滨的强拆民宅事件,确定是临时工干的就足够了——毕竟临时工是相关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有单位就好——单位领导不可能是临时工。
那么,这22名“临时工”受雇于什么单位?相关新闻中提到了一个已经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宋立强。“他向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挂靠该公司,并协议以15.3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中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中青综合楼拆除工程。”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宋立强先后召集了21名“临时工”,实施了这起野蛮的强拆。看上去真的是临时工干的。但是,如果要让这21名临时工承担这起强拆民宅案件的后果,必须首先厘清他们干的公活还是私活?道理很简单,“强拆”是这些年来房地产开发中的一个常用词,其中必定有政府部门的影子。这起强拆民宅事件在非法实施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合法”的借口。否则,即使这21名犯罪嫌疑人是宋立强的“临时工”,就算宋立强是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的“临时工”,那么,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这单拆迁业务是从哪个“正式工”手里接来的呢?哪怕其间还有若干“临时工”,但有涉民宅拆迁的工程项目,最终不可能由是哪个“临时工”决定的。
因此,笔者以为,发生在哈尔滨的强拆民宅事件,由临时工来“顶罪”,实际上已经足够了。承认作案的是“临时工”,相当于供出了他们的雇主。而对于“强拆”这种特殊语境下的特殊含义,这些“临时工”的“大东家”是不难找到的。这就要看“大东家”对这些太领会东家心思的“临时工”们承担多少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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