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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要避免抽象化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刘敏
2010年09月08日08:15

  近几年,强制拆迁造成了不少悲剧,社会对强制拆迁一直有很多批评。然而,经常跟拆迁工作打交道的地方官员,对强拆有什么看法,持什么主张,这方面的公开的声音反而较少。

  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周刊》就刊登了一篇来自官员方面声音的文章,文章由江西赣州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撰写,其基本主张正如题目所示:强制拆迁必须保留。

  刘宏长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点。首先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他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征收,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必须有强制措施作保证。

  此外,刘宏长认为,要不要保留强制拆迁,也与被拆迁户是不是百分之百的守法讲理有关系。在他看来,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就是不守法、不讲理,这不仅会让城市建设严重受阻,还会大大增加建设成本,因此,对这些不守法讲理的人就要实施强制拆迁。

  很显然,刘宏长的这些观点不仅是他的个人观点,在官员群体中,恐怕也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作为规划建设部门的官员,刘宏长是站在解决问题的立场上看待强制拆迁的:城市要发展,就必然会有房屋拆迁,不愿被拆迁的人或者在补偿安置上“胡搅蛮缠”的人,就是要被解决的问题,问题解决不了,法规写得多么精彩,道理说得天花乱坠,都是白搭。

  强制拆迁不是不可以,也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事实上,一些民主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有强制拆迁这种政府行为。但是,在这些地方,强制拆迁是非常慎重的事情,有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不是随随便便能由政府单方面作出的,拆迁了还要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因此,问题其实不在于强制拆迁是不是必须保留,而在于强拆出于什么理由。如果是出于商业利益,对方不愿意将土地或房屋卖给开发商,那么就不能强制拆迁。只有出于而且仅仅出于公共利益,才不排除动用强制拆迁手段。

  在我国,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还比较模糊。即便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到底什么才是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问题。有种观点认为,为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而进行的强制拆迁,就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然而,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只是意义,意义不是公共利益的有效表达,不应将公共利益与城市利害混为一谈。

  何为公共利益,不能是抽象的、笼统的,必须具体化,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现实确定性。比如说要拆迁,建医院、学校,建消防或防洪设施,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要建酒店、建商业住宅,这就不能算是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应当是可以列举出来的,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至于一些存在争议或者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交叉地带,仍然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地分析,具体地作出判断。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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