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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劣手法岂能实现“公共利益”

来源:新京报 作者:敬一山
2010年08月30日07:56

  地方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为起码应该是“公共的”,是能见公共阳光的。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CCTV《新闻调查》)

  纠缠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我们或许会陷入地方政府的圈套,不能一眼看穿其中的卑劣。但是换种角度推断,地方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为起码应该是“公共的”,是能见公共阳光的。谁能相信一个用江湖下三滥做法的政府心中装的是“公共利益”?可是在新闻调查中我们看到,当地官员嘴里喊的是“公共利益”,手上使的却全是卑劣的招数。

  2005年当地一个被拆迁搞怕了的业主去查询城市规划,确认自己购买的湖苑五区是住宅用地,短期不会拆迁,可是他查完之后,城市规划就被莫名其妙地改了,房屋下的土地已经从住宅用地变成了公共设施用地,这所谓的公共设施用地将来却是商业用途。最荒诞的还是,常熟市规划局副局长俞翔声称这个更改不需要上级批复。言外之意,城市完全是官家的地盘,想征哪里只要把“公共利益”的牌子往哪一竖即可。

  修改规划不公示,征收土地更是没有征求任何业主的意见,在报上突然发一个公告,15天后800多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自动注销。而业主有胆敢违抗的,自会有别的部门、单位配合“给他压力,调动工作、降职等,都会使出来”,此等手法哪有半点正大光明可言?

  “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是由具体的人来享用的,因此必须征询“人”的意见。简单分类的话,一类是和征地拆迁无关的公众,一类是被征地的居民。征询公众意见的办法是城市规划公示,而对相关居民必须的则是补偿。常熟政府随意更改规划不公示,补偿又不实现对等原则,这实现的是哪门子“公共利益”呢?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后达成的“公共利益”,往往是被层层盘剥后的折扣货。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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