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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钉子户”的当下启示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朱四倍
2009年12月10日08:33

  美国也有“钉子户”。一般来说,是“钉子”,最后都是要被拆掉的,但美国西雅图的这个“钉子”,却战胜了开发商—虽然开发商为这栋只有90多平米的小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80多岁的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就是不肯搬,最后,开发商只好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了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武汉晨报》12月9日)

  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一方面是基于我国社会习俗的判断,另一方面,我国众多“钉子户”的命运充分说明了“钉子”总是要拆除的。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审视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呢?

  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了那则经典的“风能进,雨也能进,而只有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更让笔者想到了当下社会对“钉子户”的种种污蔑,如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政协委员穆麒茹说“‘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

  就笔者的看法,“钉子户”首先是一种公民的行为,更是一种公民自觉。何谓公民自觉?我们知道,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公民自觉以权利意识为立足点。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从根本上说,社会是公民的社会,公民是社会的公民,因此,不应对“钉子户”的出现大惊小怪,相反应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之,因为这是公民的正常行为。对政府和社会来说,重要的是消除“钉子户”产生的土壤。

  其次,“钉子户”现象是公民追求实质平等和权利的体现。不能只让公民享有抽象权利和形式平等,而与实质平等和权利的享有无缘。如果公民仅仅享有抽象的权利,不仅不能消除不平等,相反只能导致公民处于无保护状态。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公民财产权并不能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由多数人来决定。“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原本也只是一项道德原则。将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立法原则,是建立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的虚幻前提之上的。强调集体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其结果是公民的财产权因为集体利益的随意性而陷于一种不确定性的状态,最终公民的财产权不能自保。对此,必须高度警惕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对个人利益的蚕食。

  最后,面对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应认识到,即使公共利益需要侵害个体权利,也只能在限制个体权利之选择权的同时,确保至少在公共视角下个体权利的其他内容不受侵害,也就是要确保对国家征用的公平合理补偿。这对当下社会来说,显得尤其重要。即使认为已经给予了当事人足够的补偿,也必须继续保持对权利者的尊重,因为从权利实现的位序上,补偿权是第二位的,选择权才是第一位的。在这一意义上,无辜的不应该是政府,而是“钉子户”。

  “钉子户”的中外之别显现权利落差。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拆迁泛滥,公民的住宅呈现出临时性态势,隐藏其后的就是权利的动荡不安,这侵害的不仅是个体的精神利益和权利,也阻碍了社会进步。但是,公民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社会无情的牺牲品,更不能成为强势利益群体胁迫弱势群体的附属物。这是我们审视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更改大楼设计的立足点,也是给我们的最好启示。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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