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公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中央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强调禁止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9月7日财政部网站)
众所周知,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明确使用用途,没有具体用途的预算,部门审批不能通过,人大也不会批准。
可以肯定的是,在暂行办法中提出禁止要求的现象,肯定是已经存在的现象。除了单位严重违反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之外,是否与中央预算执行不力、监督不严有关系呢?
需要有关部门回答的是,这些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用于对外投资的单位,是否具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单位资格?是否应当安排预算拨款?既然不需要使用预算拨款,或不需要使用这么多预算拨款,为什么还将它们列入预算拨款单位,给他们那么多的财政拨款?有关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如何监督和检查的?
近年来,随着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不断加大,有关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话题也越来越多,要求政府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央级事业单位能够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显然又暴露出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一大漏洞。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釜底抽薪,从预算编制入手,卡断资金乱流通路,取消这些单位的预算单位资格,按结余资金的数量,减少这些单位的预算安排,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对事业单位如此,对其他财政预算单位也是如此。只有严格预算的编制和审查,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才能真正堵塞财政资金流失的漏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还是那句老话,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公开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人大除了加强预算的审查之外,更要把视角放到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之上。而审计部门也要把重点从行政机关拓展到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类似于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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