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昨天,国家公务员局连发《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三个试行规定,并于即日起生效实施。
(12月3日《北京晨报》)
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不用多说。在这三个规定中,真正和退出机制有直接关系的是《公务员考核规定》。从内容来看,这个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只能说是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基础性条件,与真正建立退出机制还有不小的距离。它规定了大致的方向和要求,但对于操作细节和具体做法还只是原则表达。这其中,笔者最关注也是最担忧的,是民众在公务员考核中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公众是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决定公务员是否合格的最主要因素,应该是接受其服务的公众是否满意。如果仅仅是公务员系统内部进行考核,就可能产生保护性评价。除非犯极大的过错或是得罪什么人,否则很可能人人都是合格。
具体而言,公众在公务员考评中起作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对某个部门的评价,折算成一定比例的得分,统计进公务员分数考评中,以此来影响该部门内部每个公务员的考评成绩。将这个考评结果作为公务员考评的一个因素,有助于强化公务员的集体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对于公务员被投诉的问题,如果被核实确有其事,那么就应该登记在案,年终考核时作为其中一项,折算成一定分值。这在一些直接和民众打交道的行业,肯定会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现在有些部门,老百姓去办点事情他们要么爱理不理,要么百般拖延,办事效率极低。而重视民众的投诉,就相当于给民众的监督赋予更大的权重,使公务员的“公仆”定位更名副其实,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必将大幅提升。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两条途径,发挥公众在公务员考评中应有的作用,应该是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最好办法。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