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今年刚刚挂牌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下半年将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进程,昔日被视为“铁饭碗”的公务员将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和辞退规定。
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究竟都“不正常”在哪儿?显然,正是因为既有公务员退出机制不够“正常”,所以才必须新建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也只有真正搞清楚了现行退出机制究竟“不正常”在哪儿,我们才能更对症下药地制定一个足够正常的退出机制。
我以为,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正常”,至少有以下几点——
其一,公务员总的退出数量、比率明显偏低的不正常。据人事部此前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显然,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这是一个严重缺乏流动性和新陈代谢程度十分不足的职业生态。
其二,公务员退出方式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除、辞职、辞退、退休”。但在现实中,除去“退休”不论,剩下的几种方式中,“辞退”成了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而“开除”、“辞职”却相对很少适用。以“开除”为例,据人事部数据,2006年全国被开除的公务员仅有950人。本来,按照《公务员法》,作为一种公务员处分措施的“开除”,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却往往成了一种不得已的附庸性处罚措施——这也就是说,除非因严重违法犯罪锒铛入狱,公务员其实几乎不用担心会因工作不称职被开除。
其三,公务员退出成本畸高的不正常。现实生活中,针对公务员退出的补偿,远远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沦为一种被舆论诟病的“权力赎买”。如不久前河南商丘出台一项规定,公务员辞职创业,按照“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据此,当地一个临近退休的公务员辞职,即可以“拿到八九十万元的补偿”。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标准仅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最后,或许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不正常是:在公务员退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监督程度力度不够的不正常。公众才是公务员的“主人”,可实际上,一个公务员无论是辞职辞退还是开除,公众都很难充分参与进来并有效监督,而往往只是公务员自身在决定或内部安排。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