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以来,一系列官员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而去职,舆论对这次问责风暴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央视“新闻1+1”节目以《问责风暴》为题,对当下风起云涌的行政问责现象进行了解析。(9月24日《广州日报》)
央视在节目导视中提出的几个疑问,我认为相当有代表性: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如何才能有更好的效果?在我看来,这两大疑问是互为呼应的——前者的答案,或许会对后面问题的解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换一个说法:官员免职后的去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问责的效果。
责任官员被免职后,不予重用或干脆不再起用,当然更有杀一儆百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干部考核体系中,官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一旦“免职官员难以官复原职”成为制度,该制度很可能会被上级所慎用。当下问责“风暴化”的现象已经证明,行政问责制度的施行已够谨慎,远未形成常态。
问责风暴在少数地方曾掀起过,本轮风暴则是全国性的。这从一个侧面证明,问责远没有形成气候,否则它不会成为风暴,更不会成为重磅新闻。综观历次问责风暴的特点,我认为至少有一点值得注意:问责太多是由官意主导的,而不全是民意推动的。官意若不主导,行政问责就很难进行,更别提成为常态了。这点正是行政问责效果不彰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评论指出,行政问责应当立法,才能促使其常态化。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法律依赖的思维。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固然有必要,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代表民意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也仍然能有所作为。他们完全可以依法主导行政问责,并促其常态化,最终实现问责效力的持久性。
行政问责制通常被划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党内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行政系统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体问责,则指民意或民意机关对法定监督对象的问责。由于同体问责被指属于内部问责,而且问责是否启动、何时启动,明显受到官意的影响,因此其效力并不被广泛看好。但在异体问责中,民意机关长期缺位,甚少主导官员问责,从而导致这一问责形式未能成为主流。因此,激活这一民意主导的问责形式,显得至关重要。
民意问责,并不是要将一些不信任官员“打倒”;恰恰相反,异体问责成为主流,才会从根本上警醒官员、挽救官员。从某种意义上讲,问责风暴问倒太多官员,也暴露了一些遗憾——正是问责没有成为常态,才使得一些原本可以变得很优秀的官员放松了责任意识。可见,由代表民意的人大主导问责,无论对官还是对民,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