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山西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冀纯堂因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辞去石家庄市长职务后,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以及登封市“9·21”煤矿事故中的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受到免职、解职的问责。而日前,中央再掀问责风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等一批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引咎辞职或受到免职,让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中央为民负责、从严治官的坚定决心。
要知道,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权与责必须对等。官员问责制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官员对其行为负责,是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应该说,经过五六年的发展,发端于2003年非典期间的问责制,已成为中国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官民共识:不仅贪官污吏要问责,庸官懒官也要问责;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也须受到责任追究。因此这几天,中央对失职干部进行问责的行动,使人们真切感受到中央对干部问责制的态度之坚决。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现有的问责制度抑或是掀起的几次问责风暴,还没有走向“问责常态”。有的地方在民愤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突发事件上还存在问责乏力的问题,像群情激愤的“黑砖窑”事件、哈尔滨奴工事件、安徽阜阳公共卫生事件、东莞童工事件等等,至今没有官员站出来引咎辞职,这是极不正常的。
因此,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即是说官员问责走向严厉的常态程式,让问责和监督渗透到每个需要的角落。并要赋予更多公众参与的色彩,迎合公共利益和民意诉求,这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
另外,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不仅突出事后问责,而且要突出事前、事中的防范,像在矿难、溃坝等所有的群体灾难事件中,都可看到腐败和官商勾结的影子,地方安监部门、地方官员与非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将问责制度制度化、透明化和常态化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当中去,让问责制真正成为“铁律制度”,这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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