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在深圳有网友自发组织“给交警送瓶水”的公益爱心活动。活动组织者之一王小姐说,这次活动的目的就是想让人们知道,交警、城管也是非常需要关爱的群体,“希望他们能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支持”。而那些被陌生市民慰问的交警和城管也表现的很是感动,很多人在收到水时激动得眼含泪花。
在城管群体被公众简单化地理解为打人者的惯性思维中,能有人主动表达对城管工作的理解和肯定,那些被慰问的城管们自然是应当感动的,他们会觉得自己的辛苦得到了社会的体察,自己的价值得到了社会的确认,反过来城管的这种感动也可能增加他们执法的人性化。其实,这也是活动组织者的本意所在:用活动平衡人们对城管的误解,用善意的慰问提高城管人性化执法的自觉。
然而,能够长期决定城管行为的到底是什么?是外在善意,是内心的道德,还是制度之善?如果,我们把城管看成是执法人员的话,无疑对他们行为起主导作用的是执法的理念和执法的制度,没有制度之善,市民送水的举动可以让城管暂时感动,但很难让城管群体学会人性化执法,因为制度的影响比情感的号召更有力,制度之善可以更持久地作用于城管的执法。
具体地说,这种制度之善应该确认文明执法的原则,是把执法对象的现实困难看成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好地为管理对象服务才是追求的方向,也就是所谓的“堵不如疏”。没有城管系统对文明执法的共识,没有领导对文明执法的认同,城管们不可能学会人性化执法。
同时,光有文明执法的理念还不够,还需要用制度对这种执法的理念进行约束,对城管违法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城管的执法行为违背了这种理念就将受到制度的约束和惩罚。但在实际执法中,一些城管部门总是认为不文明的执法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并没有对自身的暴力行为采用零容忍,只要城管打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一般就不会对打人城管进行具体的处罚,结果制度约束越来越宽容,城管的自我约束意识越来越淡薄。
城管作用的发挥应建立在制度之善的基础上,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城管的正面作用,减少城管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制度之善的作用是市民送水很难替代的,送水的作用不容诋毁,但送水的作用也仅限于人与人的情感交流而已。当城管从一个社会人转变为执法的组织人时,情感的作用还有多大就值得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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