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的叹息不仅没有得到消弭,反而愈发沉重;司法所具有的塑造、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彰显,反而助长了社会道德感和司法信心的弱化。“彭宇案”二审神秘化的恶劣后果,莫过于此。
南京“彭宇案”在无声无息中结案。
首先必须说,“彭宇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这一条款,我们的疑问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诚然不假,但试问法院在调解之前,案件“事实清楚”吗?法院“分清是非”了吗?如果没有,那就违反了民事调解制度的“真实性原则”,是经不起法理推敲的。
在审理的方式值得商榷之外,“彭宇案”具体审理结果的秘而不宣更是让人一头雾水。司法上确实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但那都是极其特殊的情况,比如涉及国家、商业机密,以及公民隐私等等,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怎谈得上保密?即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希望与法院达成“保密契约”,法院也不能来者不拒,照单全收。比如世界各国司法均认可的“公共利益例外”原则。显然,以“彭宇案”之影响力,它已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司法事件,更是一起公共事件,涉及全社会的道德取向和司法的公信力,二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置公共舆论的信任、等待、呼吁于不顾,泰然自若地三缄其口。
可以说,从“彭宇案”浮出水面的那天起,到底“谁在撒谎”就不是舆论关注的主流,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一审法院怎么能这么判案?“从常理分析”、“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等措辞充斥了判决书,似是而非的推断取代了法律的逻辑,“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被轻易置弃——毫无疑问,正是这些显而易见的司法错缪,才助推“彭宇案”成了众所瞩目的大事件。
因此,一个负责任的、秉持专业立场的二审法院,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对一审进行纠偏,对这一案件本身作出能让人心悦诚服的“定分止争”;它更重要的任务在于,凭借二审判决重塑人们对司法的信仰。如果有这样的出发点,二审法院对“彭宇案”的审理,从证据认定、审理过程、审理依据、审理结果,都应该是开放且透明的,以此显示法院公平、正义、专业的办案诚意和态度,最终挽回一审判决的负面影响。
但很遗憾,二审法院与人们的期待背道而驰,“彭宇案”陷入神秘化,仿佛“不足为人道”。我们看不到对事实的重新认定,甚至连具体审理结果都无从得知。“彭宇案”就这样悄然落幕,息事宁人的态度昭然若揭,而司法公信力却雪上加霜。至此,“好人难做”的叹息不仅没有得到消弭,反而愈发沉重;司法所具有的塑造、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彰显,反而助长了社会道德感和司法信心的弱化。“彭宇案”二审神秘化的恶劣后果,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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