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已经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了无期徒刑,因为当他发现银行的ATM机出了问题,每取出1000元钱,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里居然只被扣1元钱,他先后171次取款,合计取出17.5万元,并在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很多人都在问,假定许霆的行为完完全全构成了盗窃案,应该判处他无期徒刑吗?依据现有法律条文,显然是应该的,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然而,这样判,在法律之外,在道德与良知范围,立刻面临两重困境:
其一,同样是盗窃,为什么盗窃金融机构与珍贵文物的量刑那么严厉,起刑就是无期徒刑。以这个标准衡量,判许霆无期徒刑还是从宽了。
一个答案浮出水面,在特定历史时期,财产被分了等级,金融机构的财产与珍贵文物成了“财产之上的财产”,脱胎于“国家财产凌驾于集体财产之上,集体财产又凌驾于私有财产之上”的特定原则。然而,今天,在“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平权内容已进入《物权法》形成为成文法律之后,继续将金融机构财产与珍贵文物作为“财产之上的财产”予以特别保护是不合理的,背离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与普世的文明价值观。
其二,是关于所谓“数额特别巨大”的困境,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公众却不认同这一解释。甭说3万元,便是17.5万元,还不能在广州稍好一点儿的地段买一间客厅。相形之下,“数额特别巨大”何其贱价,人的自由何其贱价!如王琳撰文指出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利用公权贪污、挪用,性质比许霆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为许霆涉案金额的2万倍,在数罪并罚之下,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一个多么沉重的比较。
许霆已经被重判,他还有上诉机会,未来尚不可预料。对于他个人,未来的命运或许将完全取决于对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然而对其他人,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却应该远远在对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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