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以来,深圳市政府先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今年6月11日,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将出台政府部门失职渎职公开道歉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和首长问责的执行力度。并且已经“草拟了一个初稿”(6月12日《南方日报》)。
政府部门失职渎职,官员犯了决策错误或其他错误,在追究了其法律责任或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当事人还应不应该向社会和公众道歉?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应该道歉,却并不意味着道歉就必须成为一项正式制度,为什么呢?
什么叫道歉?道歉就是指犯错误的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内疚、请求原谅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只有发自内心的、真诚的道歉,才能够让受害人明白犯错误者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正因此而受到自己良心的折磨,今后他绝不可能再犯同样的错误了。
但道歉一旦成为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它也就不再能够起到类似的效果了。因为公众无法判断这些失职渎职的官员在向他们道歉时,究竟是出于良心的谴责、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深刻认识,还是仅仅是在按照制度的要求行礼如仪,走走过场?更糟糕的是,在有了这项制度之后,即便是那些真正感到内疚的官员在向社会和公众表示道歉时,公众也会认为,他是在迫于制度的压力而“不得不”履行一道官场程序,因为无法确认他的诚意,因此也就很难对他表示原谅。
所以“道歉制度”的设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亲民”,但除了毁掉道歉作为修复官员和民众之间感情的一种有效方式,使之成为一篇无关痛痒的官样文章之外,没有任何好处。
不过犯错误的官员对社会和公众进行道歉,还是必要的。如何才能让犯错官员发自内心地对社会和公众表示歉意呢?在我看来,有关方面与其煞费苦心地制定费力不讨好的道歉制度,还不如在这两个方面多做点文章:
一是把人大代表对官员的质询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并把质询的过程通过现代传媒进行直播。代表们凌厉而毫不留情的质询,最容易激发起那些犯错官员的良知和羞耻之心,使他们能够深刻地进行自我反省,真诚地向公众道歉;
二是允许本地媒体对犯错官员进行批评。中国是一个具有“耻感文化”传统的国家,公开的批评更容易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坚定改正错误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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