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局日前明确:公务员一旦出现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问题,要以登报发表声明等形式公开向公众道歉。(《人民日报》3月19日)
近来,官员道歉之声时有耳闻,远的不说,近的就有今年两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针对于当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道歉,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因节能环保任务没完成而鞠躬检讨。
但是,无论是草根阶层还是学者、精英阶层都表达了一定程度上的担忧:当道歉程式化,官员道歉会不会成为道德表演,会不会沦为“秀”场?如果这样,官员道歉的实际价值何在?是否还能担当起对官员责任的矫正价值呢?如何判断官员的道歉是发自内心、真诚的道歉,还是虚伪的、走场子、花架子式的道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警惕和注意的。
从本质上说,官员道歉是政府与社会的博弈过程,其本身是为了取得公众和社会的谅解和支持。如果官员道歉的形式被常态化,内容却被异化,那么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力都将丧失,公众和社会的支持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在当下社会中,官员道歉是一把双刃剑。深圳市监察局的规定,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命题:官员道歉的边界在那里?我们需要官员道歉,但是我们不能容忍官员道歉的泛滥,更不能让官员的道歉充满了“虚情假意”。
我们知道,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处罚的话,也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因此,我们需要官员的道歉,需要官员真实意义上的道歉,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社会需要建立在现代官员问责制度基础上的道歉。官员问责制度的基本要素,为人们衡量一个官员是否需要道歉的判断基准。具有实际价值的道歉,是法理政治制度中的道歉而不是伦理政治中的道歉,具有现代特质的道歉,则是边界清晰的道歉而不是边界模糊的道歉。
笔者以为,深圳市监察局规定的出台是官员问责制现实困境的折射。我国目前的问责制仅仅是对失职行为特别是重大失误的责任追究,对那些没有明显失误或是否有失职情况不明的行为没有问相关部门及其官员是否已履行了职责。应该说,问责范围不能仅限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把官员的所有职责都纳入其中,特别是那些已经或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没有满足公众期望的行为。如只将重大失职的事项纳入问责范围,可能导致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碌碌无为保太平。在这种状态下,官员道歉出笼了,可惜的是,要问官员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职责,必须从法律、规章上对其职责加以清晰界定,并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使其明白自己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而官员道歉的常态化,恰恰无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从而让公众产生了担忧。
官员行政时,他对作为公共资源的人、财、物都拥有一定的权力,此权力系公众把自己的资源授让于官员,交付其处分、使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官员对公众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当公众交付给官员的资源受到侵害时,无论此种侵害是否出于官员个人的主观动机,官员个人都应为此负责,除非是官员在勤勉尽职之后,仍未能防止公众的利益受到侵害。笔者以为,这是官员道歉的边界,否则就是道歉的异化。
官员道歉必须和防止官员公共职责的虚置可能联系起来,进而让官员道歉的边界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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