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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指标”其实无可厚非

  继4月末公布的“北京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引发舆论关注后,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死亡指标”依据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设立,在全国至今已实行3年。这一指标在中国“指标体系”中的地位一路飙升——2006年,被写入国家的“十一五规划”, 是考察官员政绩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其实,制定“死亡指标”只是一种目标管理的手段。从性质上讲,它与政府或企业制定的生产指标没有什么区别。这些指标本身与道德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宜对其进行道德判断。不能说规定某地每年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0人就是不道德的,就像不能说某地规定当年人均收入达到10万元就很道德一样。评判一个管理手段,应该看制定它的背景和动机,最重要的则是看它的效果。

  首先,政府制定“死亡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故死亡的人数,没有一个地方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希望辖区内的事故死亡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点应该毋庸置疑。其次,每年各地都会发生各种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都会有不少人员伤亡,这就是背景。即使没有“死亡指标”,事故照样会发生,伤亡依然难以避免,这就是决策者以及所有人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所有政策也都必须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更何况,“死亡指标”的制定和严格执行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据介绍,实行这些指标后,全国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2005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之2004年,分别下降了10.7%和7.1%。其中有29个省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

  当然,“死亡指标”也有不科学的地方,在执行中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于是交管部门就存在一个潜在愿望:即使人要死,也要尽可能地拖过7天!对于这些弊端,政策制定者也是清楚的。但什么政策没有一点弊端呢?“死亡指标”肯定不是最好的管理手段,在欧美民主国家就没有这样的指标,那里的“政绩”是由公民根据各自的标准自由评判的,但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以及政绩考核机制下,可能确实找不到比“死亡指标”更好的事故管理手段。总而言之,“死亡指标”无可厚非。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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