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单位罚款任务,今年2月,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派出所民警喻彬竟伙同他人两次盗伐林木,然后将所盗伐木材交到派出所,当作没收的赃物出售。不料,喻彬为非作歹的事最终败露,近日,枣阳市熊集镇派出所原民警喻彬被襄樊高新区法院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罚款指标”完不成,竟亲自偷来凑,如此怪事大可载入《笑林广记》之类了。之前,我们看到,有地方的公安部门总以完成办案指标的多少作为考核一个部门(警察)的依据,这无形中造成了干警多“抓人”的冲动。抓人多,任务就完成得快,结果误导、引诱了一些干警想方设法甚至设圈套去“抓人”。近两年全国各地发生在公安部门的一些怪事莫不与此有关。曾经被全国媒体披露的“处女嫖娼案件”就是“办案指标”催生出来的“怪胎”。
不料,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现在一些民警面临高额的罚款指标,连和他人配合上演“指标戏”的耐心都没有了,竟然急到亲自去偷的地步,如此之“积极性”真乃令人可悲可叹,也让人看到了“办案指标”逼良为偷的危害性!我以为,各地公安机关为加快办案工作节奏,地区之间互相争先创优,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那种纯粹为了完成“指标”而行动,纯粹为了“创收”而执法的行为,显然,跟我们法治社会文明执法之诉求是格格不入的。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警察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义务,而警察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来完成指标,这种“犯罪游戏”不但使人民警察的高大形象受损,还使法律蒙羞。笔者注意到,在“办案指标”、“罚款指标”出现之前,社会上就曾出现过类似不恰当、不科学的“指标”。比如,医院的医生“创收指标”、学校的“升学指标”等等。法学家指出,当一切以经济指标而不是实事求是衡量“成绩”,以数量而不是以质量来确定“政绩”时,这种“指标”就会给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负作用,甚至是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的进步。
笔者以为,任何一种工作方法与考核措施,都应从实际出发,不科学的指标只会有碍于社会发展,就“办案指标”、“罚款指标”而言,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干警违法办案,这显然有悖于下达任务者的初衷。自然,如此调动基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是一种危险可怕的激励机制。这样的“办案指标”、“罚款指标”应当立即清除,倘不如此,就会继续扰乱公安办案的“操作程序”,不仅增加了公安部门的执法成本,还会出现更多的“执法风险”。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