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固然有一些害群之马,但很多时候,干了坏事的地方权势,给记者的房间里塞个小姐就冲进去抓人,记者的权利通常无法保障
兄弟我一直以为,全天下最危险的职业是军人,最近半年才知道,原来比军人更危险的是记者。
太原检察人员进京抓央视记者,目前看上去案情扑朔迷离,谁是谁非,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有两点,首先,该检察院抓人的手续是不完整的,检察长何书生涉嫌为商人郝某当保护伞。其次,女记者不论与吴某的弟弟关系为何,但记者绝非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检察院对其刑拘于法无据。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作为检察长的何书生,显然在法律基础上是不过关的,不能因为中央电视台有“中央”二字,就认为它是国家机关。最近倒是有几起以受贿罪判刑的,不过类似判决兄弟不能苟同。
女记者李某采访是职务行为,其他两家报社的采访也都是单位批准的,所以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是三家新闻单位共同发现并要采访报道的内容,这是无法否认的。既然如此,检察院刑拘记者,再次涉嫌滥用职权。该检察院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是复印件,很难证实其真实性,这也需要最高检出面回应外界这一质疑。
最近数年来,社会上流传一个“四大傻”的段子:“炒房炒成房东,炒股变成股东,泡妞泡成老公,做新闻做成当事人。”最后一个就说记者的。诚然,很多记者拿了钱才写稿,或者拿了钱不写稿,这些行为都无法可依,治罪时多依敲诈勒索或受贿而定罪。这里面固然有一些新闻界的害群之马,但很多时候,干了坏事的地方权势,给记者的房间里塞个小姐就冲进去抓人,记者的权利通常无法保障。
很多人曾寄望于新闻法,但一些法学家承认,在新闻法的文稿起草中,对于约束的条文很容易写,对于权利保障的条文就很难落笔,因为写了也难以保障。因为对记者权利的保障,在很多人看来,会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这是一种看法,从保障记者的角度考虑。兄弟以为,记者也是人,只要保障普通人有言论自由,记者自然也有。
兄弟以为,在中国当下的环境中,尚不适合讨论新闻法。很多新闻法的鼓吹声音中,立法的客体是新闻。这是错的。因为立法目的是保护新闻,要立法的客体必须是他者才行。重复一下,必须限制他者,才能保证新闻。
必须对其他机构立法限制,才能保障新闻自由。你不能反过来规范新闻,那是限制,不是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说,“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的开国者相信,对新闻的限制,会伤及公民的言论自由。
至于记者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依据普通法律进行。因为说到底,政府权力与新闻监督的关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个基本问题在宪法中都有解答,只要不漠视宪法,是不难处理的。比如央视女记者的这个案子,说到底就是以公权力干涉新闻监督。这样的公权力,是绝对需要限制的。
自汶川地震后,舆论开放的力量人所共知。从中央到地方,许多领导纷纷表示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增加政府信息的开放和透明,为创建和谐社会构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但基层一些官员置若罔闻,丝毫不以为意。舆论监督与政治清明程度成正比,监督的力量越强大,政府的进步才会愈大。
(作者系搜狐特约评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