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规定》日前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拆迁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三百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听证。同时规定,拆迁许可听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的旧城改造、工程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拆迁越来越频繁。应该承认,与政府和开发商定计划、被拆迁人被动接受的传统拆迁做法相比,广州市“拆迁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拆迁户三百户以上的拆迁许可申请,应当组织
听证”的规定,在尊重老百姓的知情权,让群众了解建设项目与拆迁补偿政策方面是一个进步。但是笔者并不认为拆迁听证是个好办法。
因为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应该是整个社会各种利益充分博弈的结果。举行听证并不能让各方充分博弈,解决事关民生利益的所有热点、难点问题。而且,“听证”应该属于公共事务范畴,比如政府就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项目调价进行听证,如果听证代表具有代表性,听证程序合法,结果应该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住房在公民取得产权后,已变成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关方面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拆迁过程才能完成。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应该进行。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签订合法的委托授权协议,参与拆迁听证的业主代表便只能处置自己的物权,而无权代表他人处置物权。换言之,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当然,拆迁听证回避了拆迁方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不用一对一坐下来与被拆迁人博弈,拆迁工作难度大大降低。如果多数听证代表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拆迁安排,拆迁方就找到了“民主”依据。当此时,不愿意拆迁的“钉子户”自然成了众矢之的,如果他们坚持主张权利,难免会背上“违背听证民意”的恶名。于是,在“民主听证”的旗号下,这部分人的利益博弈权利就轻而易举地被剥夺了。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背。
进而言之,如果拆迁方对听证代表进行了“公关”,那么,被拆迁业主内部就会矛盾丛生,拆迁听证也就成了开发商的牟利手段。而一旦这种情形出现,组织听证的政府方面将如何直面尴尬?
听证拆迁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但是如果群体行为、听证程序干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民主听证是否客观公正,就值得商榷。如果公民私人物权被拆迁听证屏蔽掉了,那将是一件十分可怕又可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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