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私人物权的问题上,如果公民权利被民主听证屏蔽掉了,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哈尔滨市日前出台并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要求有关部门在拆迁前必须邀请群众参加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在综合各方意见形成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启动拆迁。
(3月30日新华社)
应该承认,与被拆迁人被动接受的传统拆迁做法相比,哈尔滨的上述规定在尊重群众知情权方面是一个进步。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听证拆迁是一个好办法。
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并不能解决所有事关民生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而且,听证应该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公民取得了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拆迁公民房屋,必须取得产权业主的同意。听证代表只能表态处置自己的物权,而无权代表他人处置物权。换言之,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公民个人房屋拆迁根本不能适用听证。
如果多数听证代表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拆迁安排,拆迁方就找到了“民主”依据,把拆迁矛盾转移到了公民之间,从而促进拆迁“稳定”。如果拆迁方对听证代表进行了“洗脑”或者公关,多数听证代表同意了开发商的补偿方案,那么听证就成了拆迁方对付不同意拆迁者的筹码。不愿意拆迁的“钉子户”自然成了众矢之的,他们如果坚持主张权利,难免会背上违背听证民意的罪名。拆迁方不用一对一坐下来与被拆迁人博弈,工作难度也会大大降低。但是,在“民主听证”的旗号下,部分人的利益博弈权利就轻而易举被剥夺了,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听证拆迁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也能减少拆迁矛盾,促进拆迁“稳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群体行为、民主程序干扰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这样的民主是否该进行下去,就值得商榷。在公民私人物权的问题上,如果公民权利被民主听证屏蔽掉了,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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