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早报
在许霆从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之时,另一位云南的“许霆”———何鹏却在监狱中为能否等到重审而煎熬。据报道,何鹏同样是因银行系统出故障多取了钱,虽然何鹏及时还清了全部款项,结果仍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已坐了近7年牢。
相对于何鹏,许霆是幸运的,尽管有人认为仍然冤枉,但他毕竟得到了减轻处罚。这一结果来之不易,是媒体和舆论长期关注的结果,是专家、学者长期争论的结果,是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予以关注的结果。而缺少媒体和舆论关注的何鹏却已经服刑7年,而且等待他的还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命运。
许霆的幸运来自媒体的“个案监督”。所谓“个案监督”,就是媒体在个别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监督作用,除了对许霆案的监督,还可以举出前些年对刘涌案的监督。现代社会,少不了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这对于司法的公正、公开、透明都有极大的帮助。但是,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是有选择的,能进入它视野的案件是极少数。媒体所能承载的信息有限,媒体有自身的倾向,案件新闻性的大小,记者的兴趣,甚至当事人与记者的关系,都决定了案件能否进入媒体的“法眼”。许霆的幸运正是建立在众多的“何鹏”被媒体忽视的基础上的。
再进一步观察媒体的“个案监督”,还会发现,事实上媒体本身并没有强制的公权力,舆论监督的成功还得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自觉。在湖南的“黄静裸死案”、湖北的“高莺莺案”中,媒体监督都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媒体的“个案监督”带来的是个案正义,但不能实现普遍正义,正如许霆背后隐藏着众多不幸的“何鹏”。因此,我更希望媒体能将关注的焦点转到对司法制度的监督上来,让司法的阳光普照到众多不幸的何鹏身上,从个案正义到普遍正义。这种监督,需要媒体更多地在司法能否做到独立审判,司法审判程序是否公正,法律是否存在漏洞与不足,司法体制中是否存在弊端,法官是否存在腐败,司法的纠错功能是否健全等等制度环节上着力,以此推进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完善。如此,不幸的何鹏即使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不能成为舆论的焦点,也可以仰赖于通过媒体监督所形成的良好司法制度,特别是良性的司法自我纠错机制,获取属于自己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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