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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成犯罪者的“护身符”?

很多人都认为,“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而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男子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7月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一男子持菜刀伤人,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7月23日,广西一男子为第4个孩子上户口遭拒,在广西计生局行凶,致2死4伤;7月26日,北京警方今日控制一乘出租车欲到机场闹事男子。据官方消息,这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有精神病史……


  精神病,在一般人心目中很可能是个贬义词;在大街上看到某些“呆傻”者,很多人会指指点点,“瞧,那是个精神病”。可是,如果说某位老兄半夜睡不着觉、经常失眠也是得了精神疾病,那位老兄可能会跳起来,“你才是精神病,你全家都精神病”。然而,从医学角度说,“失眠症”确实不折不扣属于精神疾病。

  医学上说的精神疾病患者于普通人的感知略有不同。严格来说,精神疾病的范畴很广,平时生活中常见的抑郁、强迫、恐惧、焦虑、神经衰弱、失眠、厌食、成瘾等大都属于比较轻的精神疾病,自闭、痴呆、癔症等属于相对比较显著的精神疾病,而精神分裂、躁狂、偏执等属于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一般对他人和社会有危害的是这类患者。精神疾病的内涵和外延也是在变化的,比如性心理异常是精神疾病的一个分类,同性恋最开始是归于其中的,但是世界卫生组织在1992年,国内在2001年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分类中删除了;成瘾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过去有药物、酒精等,近日,网络成瘾亦被纳入精神疾病诊断范畴里。据官方数字,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的比例大约为10%,因此,其实精神疾病离我们并不远,或许你我周围的人甚至自身多多少少有些精神疾病的症状。

  很多人都认为,“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而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非发病的状态下,或者虽然在发病期,但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伤害他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但是,法律的规定给了某些人有缝可钻的途径。不是说精神病患者发病时杀人不犯法吗?如何鉴定是否精神病发作?那还不是靠人来鉴定。

  影视作品中经常有这样的桥段,本来不是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权钱交易买来假的鉴定证明,从而逍遥法外。艺术往往源自于生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本是中国社会的顽疾,但这条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执行得相当彻底,因此使一些真正的罪犯逃脱了法律制裁。在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下,部分比较公正的鉴定也被人怀疑有猫腻和暗箱操作,缺乏公平公开和公正造成阴谋论的无处不在。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精神分裂、偏执、躁狂等)有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险,这部分患者是需要接受强制医疗的,而且法律规定家属有监护的义务。可是,为什么这类患者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

  从家庭角度来说,很多这类患者的家庭为了治病已经一贫如洗,生活的压力使得家属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看管这样的患者;或者长期患病已经使家属变得漠然而无动于衷,没有履行其义务;还有个别的甚至像拴狗一样用锁链锁住患者,以达到限制其活动的目的,这样很可能会加重病情。

  从医院的角度来说,我国这类患者数量超过1600万,现有的医疗资源根本无力承担这样庞大的数目,而且医院也不是监狱,不可能将患者永远关在里面。因此,只有依靠国家和社会建立此类患者的医疗和救助体系,才能缓解重性精神病患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2009年,北大学者孙东东的言论“99%以上的老上访户精神有问题”引起舆论大哗。姑且先不论对错,确实存在某些持不同观点者“被精神病”的情况,这部分人在某些口号的前提下,被戴上“精神病”的帽子投入医院强制医疗,这其实是某些部门滥用权力、漠视法律的表现。

  退一步讲,即使是真的精神疾病患者,2013年5月1日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只有对于存在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情况,才可以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如果不满足这样的条件,需要患者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治疗。

  社会事件往往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诱因,正如当年的孙志刚被打死催化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被精神病”也促进了《精神卫生法》的诞生,从法律上保护“被精神病”者的正当权益,立法的初衷是好的,正式实施效果如何,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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