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近日出台政策,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中包括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等等。(7月28日人民网)
这不是郑州市的首创,据我了解,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市民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全国其他城市也出现过。这种做法的背后隐藏的逻辑是一些政府部门不愿意给有过错的公民以低保待遇。
笔者认为,无论从人道主义精神还是从政府职责来看,公民在享受最低生存保障待遇方面应是平等的。要知道,对这些犯法或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人进行处罚,累及的是家属,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无辜的受牵连者。
低保制度最初的设计是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但是,当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就业机会的失业者也获准享受这样的待遇时,特别是在一些低保人口有所谓犯错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的低保制度目前还处于附带各种前提条件的阶段,这条新闻就证实了这一点。选择低保对象的标准不仅仅是贫困,同时还有一些社会价值观体现在其中。
事实上,一些国家对低保申请者按惯例只做收入调查,以证明他们是否达到了国家所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从而由国家或社会给予救助,除此之外,并没有就申请者作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调查。近年来,一些国家不再对申请援助者申报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实,而是根据要求和标准发放救济金,避免给申请者带来人格和心理上的伤害。这是由于社会救助是一种公共产品,享受社会保障被看成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在我国,政府选择救助对象时也不宜根据贫困以外的标准,有过错的贫困公民也有生存的权利。
不能单纯地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层面来看社会保障,还应该从伦理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接受社会救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宗旨,是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状态。对贫困群体的救助对政府而言是责任和义务,对贫困群体而言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以价值观等因素划定低保享受人群就是制度的泛道德化,更是一种社会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