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日前,《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印发,明确了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支付、法则、管理等内容。据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江门市直单位符合参与管理条件的公务员4600多人,按照缴存规定,每年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6月29日《南方日报》)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尝试廉政保证金制度”在2003年被《检察日报》评为2003年中国十大廉政新闻之一,社会各界对“廉政公积金”制度的争议之声一直没有停歇。对江门“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审视,同样离不开这一背景。
笔者认为,“廉政公积金”存在着制度前提预设的错位陷阱,并且无法摆脱“自我奖励”的非议。
本质上,廉政金是一种信用工具,是公职人员个人对其终身职业生涯的廉洁担保。但是,就我国现实来说,廉洁是对一个公务员的最起码要求和最低层次的期待,而这种最低要求也要用纳税人支付另外的费用来实现时,不就意味着错位吗?正如不少人指出的那样,为了保证公民守法,是不是也应该设立一个守法保证金呢?
更进一步说,这是一种权力赎买的逻辑,从深层次上来说,廉政金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缺陷。江门的“廉政公积金”制度,既涉及为公务员增加福利待遇的争议,又有着如何规范纳税人钱财使用的诟病。道理很简单,法律意义上的保证金理应是公务员个人的财产,只有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用纳税人的财产来为公务员的行为作保证,是一种南辕北辙,恐怕也很难发挥保证的效力。
更何况,“廉政公积金”制度是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同时并存的怪胎。所谓先天不足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后天缺陷则是说意义有限,很可能强化自我奖励怪圈和浪费纳税人钱财。实践表明,不少地方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对个人选择腐败概率的影响和对政府选择监管有力的概率的影响都是非常小的。
人们一般把廉政金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相比较,其实,二者的前提和指向有着明显差异。新加坡公务员公积金中自己交的部分是他为自己退休后的养老、医疗保障预留一笔资金,公积金中政府为公务员交的部分是政府把公务员退休养老金预先存放到公务员的公积金账户上,公务员退休后没有另外的养老金。所以,从经济学上讲,这是公务员为其廉洁而付出的抵押金。但是,在我们这里,廉政金中,政府财政之处的部分,实际上意味着是对公务员廉洁的奖励金。一个抵押,一个奖励,明白了这点,就知道我国的廉政金何以身陷争议的旋涡了。
因此,江门的廉政金制度必须接受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考量,也就是说,只有在厘清廉政金的制度前提预设迷失和消除廉政金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缺陷的基础上,廉政金制度才能成为一个好制度,而不是半路夭折或争议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