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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复活:反思错案,回归常识

来源:新京报 作者:夏周
2010年05月10日07:30

   在司法设计上,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于11年前的“被害人”赵振晌再度出现,5月9日,河南省高院正式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与商丘中院判决,宣布因被认定“杀死” 赵振晌、而被判死缓的赵作海无罪。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亦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宣布将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玩忽职守之责。

   如此明显的错案,一审、二审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缓定案,追究其责任并不为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是由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更上一级党政机关所定,也绝不能单让承办法官“背黑锅”。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缓结果本身就说明,法官对凶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内心也无法形成确信,只是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

   奇怪的是,与其他错案相比,此案并非发于“严打”期间,《刑事诉讼法》也已在庭审8年前修订过,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确,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将刑事庭审模式由法官纠问式,改成了控辩双方对抗式,无非是希望未来的刑事诉讼能贯穿以下三个常识理念,即疑罪应当从无、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是,14年过去了,三个常识仍未得到好好落实。

   先说“疑罪应当从无”。赵作海 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3年后的2002年10月,才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漫长的3年间,相关证据的认证一定几经反复,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尚待调查机构给出结论。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警方依循的思维逻辑,是赵振晌“死亡”———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如此简单的逻辑,使本案的侦办钻进了一条死胡同:不认罪就打得你认罪,没证据就逼着你提供证据。更可怕的是,现实中许多“疑难”案件的侦破,都是依循这样的逻辑。而更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经出现,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仍表示,“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这样的话,5年前佘祥林被宣布无罪时,我们就曾听到过。笔者相信,这也是佘祥林、赵作海所遇悲剧的真实诱因。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让常识真正渗入司法,让错案再无机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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