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广东官员电话号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月4日《广州日报》)
我们知道,去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年来,因公民私人信息外露而产生的诈骗犯罪行为不知凡几,但我们却很少看到其他同类案例,这与公民信息外露而导致的侵扰和损失的严重程度相比,简直不成比例。也就是说,在依法打击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法律没有硬起来,有关部门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到位。这一次,周建平摸了老虎的屁股,活该倒霉。但是,如果看到这一案例的特别之处,恐怕就会对其可能产生的警示作用打上一个问号了。
这一案例的领刑者,只有非法出售官员信息的周建平一人。但是,周建平的这些信息是如何非法获得的呢?如果他是凭借个人手段私自获得的,相关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就存在着巨大的技术漏洞,那么这些机构难道没有责任吗?如果他是通过征信机构内部人员里应外合,狼狈为奸而联手作案的,那么为什么没有见到对这些内部人员进行惩罚?所以,这一案例很难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周建平是因为向骗子非法出售了政府官员的电话号码,而这些骗子拿着这些政府官员的号码大做文章,屡屡得手,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才导致了这一案例的最终判决。但如果只是侵犯一般公民的个人信息,且后果又没有严重到诈骗程度的话,就难以看到法律的保护迹象。
所以,在现实情况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经济收益与其可能受到的法律惩处仍然严重不对称,这就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有恃无恐。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希望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能够有更大的作为,以扼制黑潮的泛滥,而不只有在动了政府官员的奶酪之后,才会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