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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的祛魅之道

来源:中国网 作者:朱四倍
2009年11月12日09:16

  针对目前信访中存在的一些过激以及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行为,深圳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通知》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进行劳动教养。(11月11日 《南方都市报》)

  深圳明确规定多次非正常上访或被劳教,所谓“非正常上访”包括自杀式信访或在市民中心非法聚集、滞留等。在解读之前,我们可以看看上访者何以要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在笔者看来,如果仅仅看到这些地方的敏感,而忽视了上访者前往敏感地区的动力,恐怕是一种南辕北辙。

  就笔者的理解,上访者之所以前往敏感地区,深层次原因在于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是为了自己的表达得到重视和解决。离开了这一点,恐怕连上访者本身就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现实中又有几个人是无事生非呢?

  那么,就笔者的观点,即要看到“非正常上访”出现的非理性一面,也要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那就是对话平台的消失和利益诉求渠道的遮蔽。因此,“非正常上访”背后的利益表达渠道遮蔽更值得重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上访者往往形成一种无理由的偏见与歧视: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是不稳定因素。再加上个别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不惜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甚至进行打击、迫害。应看到,在分散的上访者和有组织的政府及其它社会集团之间,存在着一种力量不对称,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可能滥用权力。可以说,上访者的意见没有一个他们所信赖的、具有秩序化特征的渠道表达。

  当下的社会已经进入矛盾突发期,许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从隐性变为显性,从零星的个人行为变成集体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信访工作必然面临复杂的形势,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矛盾到了非暴力或金钱不足以解决的临界点,还是原来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到了一定边界?面对复杂的现实,笔者以为,必须认识到,社会冲突和矛盾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信访工作无非是表达民意的一个渠道罢了,就是说,官员应对上访“脱敏”。进一步说就是应对“非正常上访” 祛魅。

  所谓祛魅就是指过去信捧的东西被流行的趋势遭到铲除和遗落。明白了其中的含义,在笔者看来,能否祛魅还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我们要看到社会冲突之下的上访并非一无是处。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其实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冲突,不能简单地否认或压制,必须承认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要疏导其产生原因,才能将冲突限制在维持现有社会政治框架内,从而维护有利于各方的社会秩序,并且将冲突控制在较小的规模内。正如社会学者孙立平先生所言,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

  面对“非正常上访”,笔者以为,上访迫切需要制度化的出口,否则蕴藏其中的各方都将成为受害者。或许提高上访者与政府和强势集团的对话能力和设置相应的对话平台,让政府和强势集团滥用权力的行为受到制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责任编辑:Hengxiao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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