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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大缘于匮乏权力制衡

来源:红网 作者:罗真如
2009年10月18日10:50

    要真正遏制乃至消除影响力交易,就必需建立起综合性、多手段的约束机制和法律惩戒机制,让公共权力真正保持其“公共”性质,建构起民主的、平衡的、接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体系,人们更希望看到权力制衡方面制度性的突破,而不仅仅是加大对处于权力周围的人量身定做几款罪名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2009年10月16日新华网)

  在我国,并不缺乏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感情、血缘、地缘、事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这些也是世界各国当前腐败犯罪的新趋势。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其他利用职权受贿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这种利用“影响力”进行犯罪的他人,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其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笔者在赞赏这一举措的同时,更愿意探求“影响力”之大的深层次原因。

  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在中国,没有权力办不成事,但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肯定会坏事。细看那些被揪出的腐败官员,基本都是把本已膨胀的权力,又进一步发挥到极限的人。时下,地方市、州、县党、政一把手的权力不可谓不大,各单位也是重要事情一把手说了算。一个地方、一个单位,权力制衡机制不完善,监督和民主形如走过场,是造成一把手一手遮天、在经济或政治上腐败的最重要原因。

  由于权力的强制性、单向性、相互依赖性、工具性、自我扩张性和侵犯性等固有属性,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举世皆然。官员能够出于道德自觉,加强自身修养,“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当然非常好。但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权力主体的私人属性不尽相同,素质各异,人性中总有这样那样的弱点。赖昌星成功经典就有那么一条:“不怕官员有原则,就怕官员没爱好”。当权力可以无所不能,出于对权力崇拜,有所企图者就会向当权者或者可以达到权力中心的人大肆献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说起中国官员权力大,不禁让人想起了前几年央视国际台播出的一档中国和美国市长交流的节目。节目中有一段颇为意味深长的对话。在节目快结束的时候,热情好客的中国市长邀请美国的市长来访问。美国的市长说,今年没有这个预算,可能来不了。中国的市长马上答道,没关系,您任何时候来,我可以为您支付旅费。中美行政长官权力的差别不言自明了。

  时下流行与国际接轨,“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移植和借鉴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绝对算得上是我国反腐制度建设的国际接轨。但要真正遏制乃至消除影响力交易,就必需建立起综合性、多手段的约束机制和法律惩戒机制,让公共权力真正保持其“公共”性质,建构起民主的、平衡的、接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体系,人们更希望看到权力制衡方面制度性的突破,而不仅仅是加大对处于权力周围的人量身定做几款罪名,当然这是必要的,但决不是最关键的。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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