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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抓举报者示众是践踏法治行为

2009年08月26日07: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王建勋

  2008年初,在河南沁阳市的盆窑村,八位农民举报村支书吴小宝有经济问题,在村里散发了几百份传单,列举了村支书贪赃公款、吃拿回扣、公款旅游等23条“罪状”。吴向派出所报案后,八位农民被逮捕,并在球场等地方“公开示众”。

后来,沁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八位农民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了他人名誉,构成诽谤罪。被告不服,遂上诉至焦作市中院,该院认为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不久,沁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仍判八位农民犯有诽谤罪,并且量刑加重,一审被判缓刑的三人,重审后全部被判实刑(见本报第5版报道)。

  如果唐朝诗人李商隐还健在,看到其故乡发生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他没准儿会赋诗一首“沁阳少侯”。农民举报村支书的经济问题,本在行使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保护自己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没想到弄个“诽谤罪”,身陷囹圄。农民的举报行为真的构成“诽谤罪”吗?回答是否定的。农民的举报行为完全是“言论自由”的范围,符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也许有人会说,农民的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后与“事实”不符,难道不是对村支书的诽谤吗?我认为,即使农民的举报与事实不符,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原因在于农民举报的对象是“村支书”,而他是有特殊身份的人——享有某种程度的公权力。从法理上讲,政府没有名誉权,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人在公共领域也都没有名誉权,因而根本谈不上他人对其构成“诽谤”。也就是说,民众可以对握有公权力的人进行任何有关公共事务的评论,即便这种评论与事实有出入,也不构成“诽谤”。这是法治社会言论自由的核心要义。

  实际上,一个人一旦进入公共权力领域,就意味着他(她)放弃了自己在该领域的名誉权,必须容忍民众对自己的各种批评。如果他(她)认为民众的批评不符合事实,应该拿出证据,予以澄清,而不是将批评者绳之以法。因为握有权力的人很容易利用各种媒介公开事实的真相,所以民众的“不实”批评一点儿都不可怕。相反,这种“不实”批评是言论自由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

  可能有人会说,村支书不是握有公权力的人。此言差矣!在我国,村党支部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村庄,村支书是基层政权的“一把手”,常常由乡镇党委任命和支部推选。尽管从理论上讲,不少村庄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但实际上,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的权力由上层权力机关授予,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怎么能说村支书不是拥有公权力的人呢?如果村支书不是握有公权力的人,吴小宝在被村民举报后怎么会跑到镇里找党委书记并要求“组织”给他个说法呢?看来,即便是吴小宝自己,也把“村支书”当作拥有权力的角儿了。

  如果吴小宝是一个公权力享有者,那么村民对他的任何批评或者举报都不构成“诽谤”,无论它们是否符合“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八位农民“诽谤罪”的判决是不适当的。更不适当的是,在八位农民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他们竟然被拉到球场“公开示众”,脖子上挂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还被拉到体育中心参加“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公捕公判暨集中退还赃物大会”。有关部门难道忘记无罪推定原则——当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必须被认为是无罪的,将一群无罪的人公开示众,是对法治的公然践踏。

  同样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八位被告提起上诉因而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法院的重审判决居然给被告者加重了刑罚。不能简单地说办案人员不明白“上诉不加刑”的公认法理,他们加重被告的刑罚似乎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该案律师转达沁阳法院副院长杨金保的说法可见一斑:“加刑是因羁押已超过刑期,没有办法了。”尽管杨院长对记者否认说过此话,但无论如何,该案的审判人员必须给八位被告和亿万民众一个说法:为何上诉要加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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