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早晨7时15分,32岁的茂名男子陈富超为追讨450万元工程款而爬上广州海珠桥,警方为此封闭交通4个小时,引起路人反感。更有一位六旬老伯悄然爬到跳桥男子身边,将陈富超从高处推下,使其手肘、腰椎骨折,可能面临瘫痪。推人老伯自称“为民除害”,先是坐在横梁上举手敬礼,落地后更是向道路
陈富超是今年4月以来第12个爬海珠桥的人。“跳桥秀”频繁重演,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自身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每当他们话语权遭剥夺、工薪权被侵害,法律救济失效,政府援助无果,在这种“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万般无奈情况下,“秀”一把跳桥、跳楼,恐怕也就是争取社会舆论同情的不二选择了。
陈富超几乎是五月份以来导致海珠桥塞车最严重的人,从8点多到中午12点多,警方将海珠桥双向封闭4个小时。可以想象得到其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阻塞了公共交通、浪费了警力医务资源、影响了他人利益,这些自不必说,将其视为“公害”也未尝不可,路人对跳桥者由同情慢慢转为厌恶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必须明确,上述后果均不能构成老伯将陈富超推下海珠桥的理由,他压根儿就没有这个“为民除害”的权力。一个人无论有多少或多大的罪过,即使犯有死罪,也只有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置。老伯的“为民除害”,不仅是对弱者人格的藐视,更是对弱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就是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可悲的是,他被警察带走时竟然觉得“很冤枉”。而那些高喊“好样的”、“加油”的路人,难道他们的同情心和道义感真的就被狗吃不成了?
由此,不禁联想起长春市32岁女警王玉辉奋不顾身拽住跳楼轻生女的英雄事迹。今年3月16日13时许,一名年轻女子爬上长春市同志街与清华路交会处一栋楼顶欲轻生。危急时刻,开车路过的女警王玉辉自告奋勇爬到楼顶进行劝说。在该女子从楼边翻下,大半个身体悬在楼外的危急关头,王玉辉奋不顾身地扑上去死死拽住女子的手,并拼命用脚抵住楼顶,阻止自己的身体随之下坠。幸亏隐藏在一旁的两名男警察迅速增援,才使两人化险为夷。围观人群中爆发出了热烈的掌声。“这女警察!好样的!”被誉为“最美警花”。事后,她对记者说:“我非常恐高……说心里话也挺害怕的。但当时那种情况,救人要紧,没有别的选择。”
“救人要紧”,生命高于天。一推一拽,反差何等鲜明。女警王玉辉尊重和保护弱者的生命,叫人非常敬佩;老伯藐视和侵害弱者的生命健康,令人十分不齿。做人的巨大差距,看似是出于对陈富超妨碍公共交通的“义愤”,实质上还是源自人权观念的缺失。人是情绪的主人,情绪完全可以被人所控制。但观念支配行动,基本观念的缺失,必然会酿成肆意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蠢事,这才是最可怕最危险的。
公民的生命高于一切。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人身权利或者人身权利没有保障,人就不可能在社会上正常生活,其他权利也变得毫无意义。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根本性变化突出表现在人的具体化上,中国的老百姓正在逐步走向一个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人。当然,广州市上演的这出《男子上演跳桥秀老伯把他推下桥》悲剧,也再次说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步,任重道远,但愿人们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