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概念的明确性、实际操作的界定准确性、网络监督的匿名性、举报人的安全性、网民诉求表达权利等等,成为专家学者乃至当地政府官员质疑网络实名制的焦点。现实层面确实如此,但是更深层次来看,杭州网络实名制的尴尬,实质上是代表与民意错位的尴尬,现在的种种争议只是这种错位的外在表现。
在我国的代议体制中,人大代表是应该充分代表民意的,从而最终形成最广大公众意志的法律体现。是故《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这种逻辑关系在《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上却出现了异样的反映,一方面这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条例是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另一方面民意对网络实名制却表现出了强烈的不认同感,甚至当地的外宣干部也不买账,认为“实名制只能是提倡,不能用立法来强制推行。”
显然,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层面,代表民意的人大与被代表的民意,出现了错位。一定意义上说,这种错位是导致网络实名制出台后社会各界争议不断的根本,而且,争议越激烈,说明这种错位越悬殊。在我看来,错位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尚没有真正把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的民意汇集平台,也没有切实将网络民意视为传统意义上民意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或许是人大代表的传统的思维与现代民意诉求渠道的碰撞,才产生了这样一种错位。
近年来,网络监督发挥了越来越大的社会作用,比如“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温州购房门”事件等等,皆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典型范例。同时,互联网也成了民意表达和采集民意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领导干部与普通民众通过网络交流日益频繁,有关部门甚至将网络举报列为公民举报的渠道之一。互联网在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渐渐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但是与传统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同,虚拟空间和匿名表达成为网络民意进入传统视野的羁绊。其实,在这里我们或许过于注重了民意诉求和表达形式,而忽视着民意诉求和表达的实质。这与传统社会秩序中一些地方政府重形式、轻实效的做法,几乎可以类比。正因于此,杭州几百万网民的民意,才在地方立法层面失去了被代表性。
从网络实名制的尴尬看,网络民意要进入主流民意的河流,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几个网络舆论监督的典型范例仿佛尚不足以使其发生身份的质变。而反过来看,人大和政府部门怎样看待网络上的公民诉求与表达,也从这个事件中被再次推到重要意识层面。可以说,只有解决了网络民意的现实待遇问题,我们才有谈网络实名制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