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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变“破坏生产罪”的法律依据何在

  有报道称广东江门农民李浩林进京上访后被拘10天。18日,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浩林等人系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拘,公安机关从未因上访拘过任何人。不过有网友上传了一张当地政府开具因上访而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9日《南方农村报》)
  
  广东江门公安机关当然不能承认他们是以“上访罪”而行拘李浩林等人的,毕竟上访是每一位公民在信访制度中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本没有什么“上访罪”一说。但是,在法治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人治时代已经结束了,如果说李浩林等人果真“破坏生产经营”了也行,那么请拿出“破坏生产经营”证据和法律依据来!
  
  根据我国《刑法》,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如果江门公安局负责人的说法,“李浩林、李贺明召集陈启林、何瑞钊等人采用阻挡机械运作等方式阻挠合法基建项目正常施工”属实,这也不足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李浩林等人一没有毁坏机器,二没有残害耕畜,何来破坏生产之罪名?
  
  再者,就算是李浩林、李贺明等人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江门市公安局仅仅是行事拘留了李浩林等人10天。以触犯《刑法》的罪名拘捕,又以处理民事纠纷的方法拘留,江门公安局要么是“经罪重判”了,要么是“徇情枉法”了。而无论是哪一项罪名,都足以让江门公安局领导们“乌纱帽”搬家的了。
  
  法律的严肃性被公权力的私心玩弄于孤掌之中,而作为本应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司法部门,公安局却玩起了行政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人治作风,不知这应算是信访制度之耻还应算是法治社会之耻?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江门市公安局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极其淡薄甚至是落后的。
  
  事实上,作为司法体系三部门之一的公安局,在本质是应该是站在民众和信访体系一方来共同监督行政权力的,但是江门公安局却充当起了屠杀上访者的“刽子手”的角色,司法之不独立现状可见一斑。世人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上访与公安部门无关,如果说有也应该是站于民众一方的。或许这才是比行拘上访者事件本身更应该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liu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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