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考察该案的处理过程,笔者不得不有所疑惧。据漯河市公安系统一知情人士透露,当网络风传师喜照为“第二个王帅”一事被上级知晓后,“省公安厅要求漯河市公安局处理责任人,市局就让县局先自我处理,处理意见再报省厅,要是省厅不满意,市局就在这个处理意见上加码,再处理。”原来,基层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依照的不是案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如何揣摩上级意旨,以上级领导满意为办案指南。
笔者不知道河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是如何批示师喜照一案的。如果有详细的批示,比如给师喜照案定性啊,某办案人该负主要责任,应受到何种处分,某办案人要负次要责任,应受到何种处理等等等等,那么,下级机关直接照批示处理好了,用不着战战兢兢,生怕省厅不满意。然而,依常理推断,省厅日理万机,对师喜照案来龙去脉的调查了解不可能深入,下发不了详细的批示,也不必越俎代庖,替下级部门擦屁股。既然如此,如何处理,得由直接负责查办师喜照案的基层部门是否依法办案,而不必看省厅的脸色。
究其实,揣摩上级意旨,看上级部门脸色办案,这种数千年来薪火相传的人治法则,陶冶出来的执法人员,只可能是奴才,把法律当做橡皮泥团捏,而不可能依法办案,具有法律信仰。执法者虔诚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它要求具备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一个现代社会的执法者眼里,法应该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师喜照案昭示了悲哀的执法现状,我们的执法队伍,缺少对法律信仰的虔诚,离现代意义上的秉公执法,相去很远,很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