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昨日报道,湖北省公安县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公务接待只能消费本省烟(“汉烟”),并专门分解了“汉烟”在县直各单位的消费任务(条)数。一位县领导甚至强调,公务员及公务接待用烟若消费“芙蓉王”(湖南烟,简称“南烟”)就是“不讲政治,不讲纪律,在认识上不能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无数网民跟帖议论,把公安县骂个臭死。不少评论者也拿市场经济常识开涮公安县此举荒诞绝伦。
我读到这些情绪化的跟帖,以及言之凿凿的网络评论只有一声叹息。显而易见,扔板砖起哄的,无非是情绪渲泄;一本正经给公安县上市场经济启蒙课的,则只会对市场经济作生吞活剥的机械运用。
现实中,吸地产烟、喝地产酒、用地产货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在地方政府仍部分可控的公务消费和公务采购环节,这种现象更属司空见惯。改革开放已步入31年,诸侯经济、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之危害,地方党委、政府当家的真就熟视无睹我行我素——问题绝非如此简单。
就说公安县规定只吸“汉烟”这件事,其实在湖北省许多地方,例如在省与省之间——譬如笔者工作的上海与浙江之间,在一省之内不同地市之间——譬如杭州与宁波之间,都程度不同、强度不等、或露骨或隐晦地存在。原因何在?它首先不是市场人为分割的问题,而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诸多后遗症之一。
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改革前,烟草税为中央税,征收额度为60%。1994年后,烟草税一拆为二,中央部分改为增值税,新增消费税则归地方享有(不分香烟档次一律按40%征缴)。如是,假定一包烟零售卖10元,归地方入账的消费税就有4元。1998年和2001年国家对香烟消费税之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两次再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则按香烟档次把税率分为45%和30%两个档次,但不管税率及计税方式作何种调整,定额税和消费税依然全额归地方享有。
问题在于受香烟品牌、吸烟者口味习惯、本地有无中烟公司下辖烟厂等因素的影响,高额征收的香烟消费税并非每个地方都能“同等享有”。而与此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县一级、市一级、省一级的地方税源品种亦有丰盛或枯竭之分。于是,在其他地方税收来源很有限的地区——譬如中西部的许多县、市,香烟消费税自然成为地方税之“第一刚性税种”,于是,类似的“南烟”与“汉烟”之争,甚至发达地区一省之内的“宁波烟”与“杭州烟”之争,才会不断演绎,闹到极端处,就会有公安县之类的“红头文件”出来。
由此所见,抨击香烟“红头文件”只能隔靴搔痒,根源在于分税制已不适应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开发”。这个矛盾的实质在于:改革不足及滞后导致市场开放受限,直至不得已动用“红头文件”保护香烟消费税不再肥了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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