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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点退房: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冲突

CCTV2《今日观察》:12点退房: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冲突

    今天要关注的是酒店的退房时间这个话题。住过酒店的人可能都知道,必须要遵守酒店的退房规定,就是如果你头天入住的话,第二天中午12点钟退房,在这之前就是算一天房费,可是超过12点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如果超过了18点退房的话,那就要加收一整天的房费了。

如今这可能已经是酒店业的一个行规,但是这样的一个行规目前正在经受越来越多的质疑。日前中消协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维权举措,其中挑战酒店12点退房行规就是其中之一。那么酒店12点必须要退房,究竟是国际惯例呢,还是让我们消费者无从选择的一个“霸王条款”,央视经济频道主持人陈伟鸿和评论员霍德明、刘戈共同评论。
 
    消协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酒店12点退房成为重点目标,按天收费,究竟该如何界定?行业潜规则,为何难以松动?

    霍德明:12点退房不合理(《今日观察》评论员)

    这件事情应该是买方跟卖方,客人和酒店之间双方的一个约定,甚至是一个共同的一个形成的共识。这是要经过30年的时间,才能定下来的所谓12点钟退房的。所谓的国际惯例,它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尤其在比如说我们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依照自己可能适合的情况来制定退房的时间。在这一点上讲,它是一个国际惯例,不过如果要把它强硬地在国内执行的话,是值得商榷的。

    大部分酒店在柜台前面,都是有放着12点钟是一个结算时间的一个告示。应该说,酒店也做了告知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他也了解了这个事情,当然在这个前提之下,双方还是可以有讨价还价,这就是所谓商量的空间。12点钟的这个规则,把它强硬加在某一些酒店的,算是它的一个创新的经营上面,这个是非常不合理的。

    刘戈:期待统一规范时间(《今日观察》评论员)

    国际酒店业协会,制定这样的一个规则,肯定是有它的一番道理。无论到全世界各个酒店,大体都是这样的规则,可能对于饭店的管理上就比较有好处。要是大家没有这样的一个习惯,消费者在这个酒店,比如说是上午9点结账,而另一个酒店是12点结账,这个酒店是下午2点钟结账,或者是有不同的客人,有不同的要求,可能会增加饭店的运行成本。

    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消费者更愿意有一个标准,就相当于比如说一个螺母,都把它做成六角形,这样的话大家用起来就非常地便利。所以它这样的一种规则的话,对于饭店的管理,对于节省它的成本,增加它的床位的运行的速度,都是有它的好处。
 
    商家潜规则,涉及多个领域,如何破除?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潜规则怎样才能真正被破除?
   
    刘戈:酒店行规  妨碍正常竞争(《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我倒不觉得酒店的这个条款算是一个“霸王条款”,因为这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只有在垄断行业里头才会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但是在这里面我们注意到一点,就是它变成了一个行规。这个行规是由一个行业协会,旅游饭店协会明文公布的。在2002年的时候出台了一个行规,这个行规的第10条,规定了12点钟作为一个结算的时间。

    但是我们觉得在这样一个充分的竞争的行业里头,并没有必要做这样的一个规定。因为每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经营的情况来做安排,这是自觉自愿的。但是行业协会这么一规定以后,它会产生压力,很多竞争性的办法,就没有办法实施,所以这样的一种行规的制定,就变成了一种奖懒罚勤,以大欺小的情况。

    霍德明:12点退房这一国际惯例不适合中国国情(《今日观察》评论员)

    这是很典型的,“国际惯例”跟中国特色有冲突的地方,对于中国来讲,如果说这个旅店、酒店觉得钟点房能够赚钱的话,也许就把整个酒店做成钟点房的酒店。把这个房间做得很漂亮,然后就租给消费者六个小时。

    在国外住店,一般都会付小费的,这是“国际惯例”。但是如果说今天国内的行业规定说一定要付百分之多少的小费的话,那会觉得非常不舒服。这是因为咱们中国特色,中国人可能到目前为止,不需要在枕头上面付小费的。同样的,在餐馆里面也是一样,可能在有些国家付15%,20%的小费。如果到中国来了,大部分情况小费就不需要再另外再付。
      
    刘保玉:12点退房具有合理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应该属于并不违法,国外的整个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对消费者保护的水平等等,都应该比我们中国目前情况要好。但是它这个规则却能在国际上,能够形成一个通行的规则,应该是有一定的行业的合理性。它涉及到一个酒店对自己的房间在特定的时间能够控制多少,在管理上要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而且在酒店目前的计费规定上,也有一些对顾客是有利的规则。比如说顾客早上来入住,到第二天中午12点退房,那这个时间是超过24个小时的。酒店不再额外要房费了。

    杨立新:12点退房  不合理不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酒店中午12点退房,这是不合理的规定,它也不科学。《合同法》当中规定,如果说条款特别限制了一方当事人权力的时候,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说,这也是不合理的。另外一点,这个条款也不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也不符合那个公正公平竞争、公平交易、自我选择的权力。就是说你只能这么规定,消费者一句话都没有办法说。那个中国旅游饭店行为规范这个规定当中,有两条比较值得斟酌,一个是第10条,中午结账,还有一个就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些条文就应该去好好考虑考虑,是不是应该把它改过来,让消费者更满意。
    
    霍德明:酒店业应更灵活的发展(《今日观察》评论员)

    当酒店业告知消费者有这样一个情况的时候,那么应该尊重对方。同时如果酒店业要欺瞒消费者的话,这才应该是行业协会才应该抓做的事情,而这一点上面,尤其是退房的时间上面,在所谓服务管理的意识上面,有很多弹性的。当然我自己也谈过我自己的这些经验,如果说就中国将来的酒店业要怎么走的话,不能把事情绑得太死。有些地方,酒店愿意6点退房;还有的地方酒店愿意,房间按照分钟来计算,或者按照小时来计算。像这种中国特色的酒店业经营,有可能成为将来的“国际惯例”。
 
    刘戈:行业协会承担制定规矩责任(《今日观察》评论员)

    行业协会承担的是制定规矩的责任,比如说,要告诉那些旅游饭店,要在饭店里面要贴着疏散的通道示意,要有防火的说明书,这些东西在这些规范里头也有。这些是企业应该做的,至于西红柿是论堆卖,还是论个卖,还是论斤卖,卖多少钱一斤,这些问题由卖西红柿的人他们自己来定。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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