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更改,无疑意味着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偿续期了。吾生也有涯,权利也同涯。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不但有些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本身规定就远远低于70年,即便是那些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在商品房开发销售周期相对漫久的语境下,住宅土地其实也经过了同样搁置年限。这实际上决定着业主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就相应随之缩水了。也就是说,住宅70年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权利实现问题。
事实上,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年代,即便是对未来的权利,公众也应有着极大的现实诉求。所有的权利实现,也都离不开一个相应的漫长的生长发育过程。我们今天无数的权利实现,就是过去长期为之博弈的结果。由此,现在这个“住宅70年后续期”的预留空间,自然也就会留给公众无限的权利遐想。
一提到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问题,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一部极受关注的法律——《物权法》。因为这部确认、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曾有明确的规定,即“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但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真正给公众吃下一颗定心丸。
因为这样的规定,太过原则笼统,对到底如何续期的程序、费用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以往太多的教训都说明,某些制度文本当初的规定太过原则笼统,才给以后的执行留下了后遗症,最终损害到公众的相关权利实现。
及时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来弥合此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间,这是法治社会制度建设无法绕行的选择。而对于即将审议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其最大的价值指归,也就在于对那些土地管理中目前尚不明晰的地方,进行制度补充与完善。这实际要求,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的续期,不能再留下太多的空白,让老百姓在无法预期的想象中去耗费自己的精神。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实际上就是在把清晰明确的规定转化为模糊空泛的表达。很显然,这种“模糊对模糊”的制度文本,无法起到法制完善的功能,只能体现出立法精神品质的倒退。
这样的立法,实际也只能让无数捧着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业主,仍然想不明白,在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是否需要重新掏钱买地?而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以地生财”造成房价高企的现实,更容易让公众担忧,即便是在未来把房屋保养得百年不腐,也未必能够承受再次使用住宅土地的成本。
毕竟,谁知道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否会出现套利和寻租的空间呢?这样的担忧,说到底,就是对权利的无法预期,就是对公权在私权问题上态度缺乏信任。
权利的实现是靠法律制度保证的。然而,太多的立法滞后不前,太多的法律弹性空间过大,太多的法律不具备可操作,都让无数公众失去太多原本属于他们的权利。这实际要求,未来的权利,也必须是在现在就能“看得见的可实现的权利”。
所以,对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如何续期,我们绝不应在法律的那些模糊空泛的“预留空间”里漫漫无期地等待,那样的话,保不准一觉醒来,你就会发现,自己真的因为缴不起土地使用费用,被从那间原本属于自己的屋子里“扫地出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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