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人单独留在车上、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这些“不得”规定,确实体现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的特点,但“体现”不等于“实现”,要做到“实现”,笔者以为两个方面不可少,一是监管,二是惩处。但遗憾的是,我们从新闻中,并没有得知这两方面的有关信息,谁来监管、谁来惩处,我们并不清楚,如此一来,我们就有些担忧:这些“不得”式规定真的能落到实处吗?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目的应该是重在解决问题,重在防范,而不仅仅是罗列现象。与其只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还不如出台具体的方法,具体解决和防范孩子“夜不归宿”的问题,这就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比如对给未成年人提供租住地的房东或者是酒店,我们的相关部门如何监管,又如何惩处。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社会问题,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有逐渐上升趋势的今天,进一步加强家长的保护责任,很有必要。我们除了要告知家长所应尽到的义务之外,更应进一步思考怎样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将这种保护形成合力,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更重在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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