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等。
这种理念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已成共识,有些国家甚至设置了“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严惩将孩子独留于家中、让孩子挑战某种危险记录之类的可能伤害孩子的行为。而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则缺乏这种严格的理念,所以此次广东省的新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值得其他地方立法者效仿。
但我仍觉得新条例留下了很大一个缺憾,就是特别强调了家庭在“避免置孩子于险境”上的防护责任,从不得放任夜不归宿到不能让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给父母课加了许多种保护责任,却忽视了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安全防范责任的强调。在我看来,相比要求家庭,更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在“避免置孩子于险境”上的防护责任。因为,不需要过多的外在强制,家庭和父母会有一种本能去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伤害,尽可能避免将孩子置于险境,作为父母也不会纵容孩子夜不归宿——而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上,却缺乏这种父母般的防护本能,所以需要外在的法律约束。
提起“置孩子于危险境地”,很多人都会想起今年“5·12大地震”中,学校成为了地震的重灾区。按理说,校舍应该是一个社会最抗震的建筑,应该成为地震时公众的避难所,因为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灾难与事故面前是最脆弱的群体,不应承担抢险救灾、避险逃命那样超出了他们智力、体力水平的事情,所以政府在修建学校时应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易受灾难伤害,将学校的抗震级别设为最高,避免将他们置于“一地震就倒塌”的危险境地。
提起“置孩子于危险境地”,公众还会想起2005年6月黑龙江发生的一起惨剧,强降雨造成的泥石流山洪淹没该镇一所小学,造成87名学生遇难——学校所以被淹没,源于该镇地势本就很低易受山洪侵害,而学校又被建于该镇最低洼的地方,导致了自救能力很差的小学生们在山洪面前的毫无抵抗和避险之力。如果当地政府有“避免置孩子于险境”的防护意识,是不会将学校建在这种地方的,孩子们也不会遭受如此惨重的伤亡。
公众还会想起多起“精神病人闯入幼儿园行凶”的事情,想起多起“公共设施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事件……可以看到,未成年人面临的最大危险,并非源于缺乏家庭的保护,而是源于政府和公共部门保护的缺失,所以法律更应强调他们的防护责任,以法律促使他们像孩子的父母一样保护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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