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日前表示,今年年底,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应当说,判决书上网并非什么新鲜事物,这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已成常态,我国此前也有不少法院推行过,国内学者更是早就呼吁“判决书全部上网”。
司法向来是一门精细的艺术,它不仅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作出公允的判断,也需要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向社会宣示法律的神圣、公正与理性。看似简单的一纸判决,其实是法官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最佳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重要“窗口”。问题是我们的这个“窗口”由于长期封闭而布满灰尘,最近就爆出“早产判决书”,而媒体上频频曝光的“鸳鸯判决书”、“错字连篇的判决书”更是提醒我们:原本作为法官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运送正义之载体的判决书,其质量何等令人堪忧!
目前判决书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正是我们推行判决书上网的直接动因。特别是当其成为普遍性难题乃至形成某种体制惯性的时候,强行将判决书公开无疑是一针强心剂,能有效唤醒一些法官的司法责任心。
避免判决书出现低级错误,还只是推行判决书上网的浅层目的;而借由上网的公开机制,推动整个判决文书改革,进而增强我国司法裁判书的说理性和精密化,向社会传递司法权威,才是最终意图。作为司法通往社会的桥梁,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判决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公正的法律理念,培育公民信赖司法、尊重司法进而选择司法的法治基因。
其实,司法的权威从来不在于我们去构建多么宏大的制度语系,而是更深刻地蕴含在司法的细节之中,藏纳于统一、规范、严谨的裁判行为里。作为精密司法的重要细节,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体现出法官整理思路的过程,展现着鲜活的法律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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