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法官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运送正义的载体,也是司法通往社会的桥梁。正因为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在《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然而即便如此,判决书出错似乎仍然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克服的现象。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对郭德纲诽谤师父杨志刚案作出判决,认定郭德纲“有虚构,但无罪”。让原告深感不服的是,法院的判决书“错字连篇、无法律依据”,记者草草翻看竟发现错字多达十多处,如“炒作”写成“吵作”,“散布”写成“散步”,甚至连原告代理律师的姓名也写错了。最让人不解的是,判决书里用了我国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而即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笔误,该法也没有法院引用的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4月17日《新京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判决书终究是人写的,当然有出错的几率。但如此多的差错,甚至连判决的法律依据都搞错了,这反映出的恐怕就不仅仅是法官的粗心大意。抛开“判决书公式化,判决理由缺少法律论证和推理”不说,作为司法权威象征的裁判文书不断出现语法常识、法律依据等错误,其如何承载得起运送正义的重任呢!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审判长竟一再表示“这个错误不重要”。如此不将判决书当回事,又如何让民众对其审判行为放心呢?
在法治社会里,法院乃是一个相对与世隔绝的场所,法官也大多深居简出。一纸判决书的两头,其实连接着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与纷繁复杂的公民社会,连接着正义化身的法官与渴求正义的民众。所以,除了公民直接旁听庭审,判决书就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最佳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窗口”。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法律信仰的基因。相反,一份错误连篇、逻辑混乱、晦涩难懂的判决书,则往往让当事人产生“不服”之感,甚至增强其对抗判决结果的心理,同时也容易在社会上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不难看出,小小的一纸判决,其实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倾情普化法治的重要功能——它不仅能确保判决的正当性与权威性,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借此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并有助于法律知识和司法精神的传承与普及。
正因为如此,大凡司法发达的国度,无不重视裁判文书的撰写,无论是简是繁都力求精益求精。英国学者罗森曾在《英国法的合理性》中把法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比喻为素描,英国的判决书则非常详细,被评论为“洋溢着生命和色彩”。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是以一篇篇精美绝伦的“论文”出现,无论是说理之充分、分析之绵密、涉猎之广博甚或是其文采或风格都让人钦佩不已。这种高质量的判决书,不仅来源于法官对其重要价值的重视,而且有一套严密的制作程序规范。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通常在庭审辩论结束后进行私下讨论,并初步投票确定由谁来起草判决书。判决书完成草稿后要交由其他大法官传阅并提出意见,数易其稿直至大家满意。正是确立在严密的制作程序和精益求精的专业要求基础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向社会输送了无数彪炳史册的经典判决书,在美国法治历程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迹,有的甚至改变了美国法治的航程。
当然,由于司法传统和法官培养机制的不同,中国的司法机关倒未必非要像英美国家那样将判决书写成法学宏论,大量的诉讼也不可能允许每个法官都像法学家做研究那样“十年磨一剑”;但可以肯定的是,例如美国法院那样对裁判文书精益求精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严密制作程序,无疑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从“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竟然有30处错误”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决书,到“被告性别写错、出生年月日随便写、错别字、标点错误等十几处错误”的江苏溧水县法院判决书,再到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在同一案中下达的18份判决书居然8份有错误,如此之多的判决书出错现象,不断警示我们:至少在司法系统内部,应该确立起严格的判决书制作程序,建立相关责任人制度,并采取抽查、制作范本、判决书上网等措施,督促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素质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判决书。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国的民众更需要法官在个案的判决书中展示鲜活的法律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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