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雨在浙江慈溪市桥头镇的老宅会成为当地的一个著名景点。据悉,经过当地文化站艰苦的修缮,目前老宅内的陈设已经完全恢复了余秋雨小时候的样子,文化站正争取让这幢老宅成为慈溪市文物保护单位。(见9月3日《青年报》)文化名人的故居成为旅游景点,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余秋雨是个文化名人,他的老宅成为旅游景点,也是很正常的。
然而,成为旅游景点是一回事,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则是另外一回事。一种资源能否开发成为旅游景点,主要是一种商业行为,而文物保护单位则主要看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应是一种公共行为。
作为公共资源,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修缮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撑,故而,它的申报和审批必须是相当严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名人故居要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它必须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余先生有一定名气,但这幢老宅究竟有多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不久前,李小龙故居的业主余彭年欲捐出故居改建李小龙纪念馆,为此特向特区政府提交予以支持的计划。李小龙是全球知名的功夫巨星,他的影迷遍及世界各个角落,单从旅游开发的角度来说,他的故居肯定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经过专业人员的鉴定,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很快便作出了“该建筑风格简单,并无独特建筑元素,故无保留价值”的回复,并拒绝为其提供文物保护上的经济支援。与此同时,特区政府的另外一个部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则指出,会从旅游开发的角度来考虑李小龙纪念馆的可行性。
可见,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不能混为一谈。若是用文物保护的钱来为旅游开发“买单”,是政府职能上的错位,是政府急功近利式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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