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估计将再度轰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称彭宇案已和解,具体内容保密”(《成都商报》3月16日)这一最新消息,使此案重新升温,回到人们议论的中心。据公丕祥院长表示,法院对此案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
示满意。
显而易见,即使彭宇真的“满意”了,公众肯定不会满意。因为这个所谓的和解结果太神秘,使公众无法正确看待彭宇的形象。那么,法院尊重公民的“保密”要求,拒绝透露案件解决的具体结果,值得赞赏吗?我认为不仅不值得,甚至应当认定法院的行为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审判公开是一项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庭审、判决及调解的公开原则都作了说明。法院判决不能以当事人有要求,而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尤其对于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更应及时公布结果,平息纷争;从公共管理角度来讲,彭宇案乃典型的公共事件,事关社会道德伦理观的正确引导,法院不应以保密为由,让不正常的道德观念继续在社会上传播。
可以肯定,彭宇案的最新处理结果让绝大部分人都感到有些意外。很多人对二审判决的预期无非这两种情况:裁定一审判决错误,还彭宇一个清白;维持原判,彭宇有过错。两种结果无论最终选取哪一种,基本都可以还公众一个明白——彭宇要么对了,是助人为乐的好人;要么错了,是个伪君子。没想到,此案最终以和解收场,而且和解的具体内容保密,这就让人无从判断,彭宇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了。
就像一审法院的糊涂判决一样,这样一个调解结果同样让人犯糊涂。一审判决认为,彭宇主动扶起跌倒的老太太,又将她送到医院,还帮助垫付4万余元的医药费,不符合“常理”和“情理”。南京中院的调解结果则似乎在告诉人们,彭宇可能撞了人,也有可能没撞——彭宇到底有没有撞人,公众只能通过具体的调解结果才能判断。但法院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保密要求为由,拒绝透露可供判断的信息。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想对最终调解结果保密?
彭宇撞没撞人,或老太太及其家人有没有诬告,这本来是一个是非分明的问题。彭宇如果没有撞人,他肯定不想保密,否则难逃伪君子之嫌;老太太一方如果没有诬告,他们肯定也不想保密,毕竟社会舆论始终一边倒地批评他们有错,他们理当借机公开宣布自己的清白。双方肯定有一方是清白的,这意味着双方同时都想保密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按“常理”或“情理”分析,法院自己最有可能是真正想保密的一方。
众所周知,南京鼓楼区法院按“常理”不按“法理”断案,是彭宇案产生轰动性的根本原因。对于这样的一审判决,南京市中院无论是根据“常理”还是“法理”,即使不裁定一审判决错误,也应当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但南京中院所作的却是调解工作,事实上,南京中院的调解工作本身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假如南京中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发现一审法院的审判存在过错,那么一审法院的当事法官就涉嫌触犯《刑法》第399条。
综上所述,南京中院的“调解”与“保密”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理”,同样应当予以纠正。这样的结果并非当事双方“双赢”,而是法律与道德“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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