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前夕,有“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十大法学教授”之称的巩献田等人建议中央尽快制定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布的反腐败“阳光法案”,让这个老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昨日《华商报》)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一直存有争议。
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但我个人认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从金融实名制来看,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将在实践中导致上述制度具体操作执行不力、对银行违背这些规定的追究不严格,还会导致难以发现通过资金外逃、遗产继承和赠与等方法隐瞒财产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严格执法才颁布,这个道理很简单,不能因为现行法律存在着某些问题,而就可以认为颁布这些法律是多余的。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即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便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在那个时候没有电脑,所谓“技术手段”成熟与否永远都是相对的,以此作为不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未免牵强。
至于“公开与隐私”的界限问题,这本就是财产申报法的主要内容,以此作为否定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可以说,相关配套制度与财产申报制度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法律之间相互推动与协调实施的关系,更加说明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紧迫性。
最重要的是,出台财产申报制度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匆忙出台一个法律制度可能对其他迫切需要实现的价值形成障碍。比如在犯罪形势严重、侦查技术不高的情况下规定所有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都要经过中立的法官的批准(即令状制度)可能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冲击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民安全的价值。但是,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我看不出来到底会存在什么样的负面效应。反腐专家王明高甚至于认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我难以想象的是:这个风险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有风险的话,我认为至多是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威信的损害,导致不幸被抓的贪官们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还有更大的贪官没被抓”而觉得委屈。但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人民的要求是:打击腐败,少比无好、多一种途径比少一种途径好、对贪官们疏而有漏比让他们“自由飞翔”要好。从整体上来说,立即实行、逐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只会提高中国法律的威信和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清)